[1] | 格兰特·吉尔莫著《契约的死亡》(曹士兵等译),《民商法论丛》第3卷,第1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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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4]内田贵著:《契约的再生》(胡宝海译),《民商法论丛》第3卷,第294、2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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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渠涛:《从损害赔偿走向社会保障性的救济——加藤雅信教授对侵权行为法的构想》,《民商法论丛》第2卷,第288—3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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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北川善太郎著:《民法总则》,有斐阁1993年版,第13—14页。北川先生将民法的近代模式概括为:自由平等的人格;私的所有;私法自治;自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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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9]北川善太郎:《关于最近之未来的法律模型》(李薇译),《民商法论丛》第6卷,第286—287、第283—3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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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关于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不平等及消费者的弱者地位,参考了日本经济法学者正田彬和今村成和的论述,见正田彬著:《经济法的性格与展开》,日本评论社1972年版,第45—46页;今村成和著:《私的独占禁止法研究》,有斐阁1976年版,第3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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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这里参考了北川善太郎著《民法总则》,第14—15页。北川先生将现代民法模式概括为:具体的人格;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受规制的竞争;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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