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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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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1997 

论修改刑法应妥善处理的几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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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加罗林纳刑事法典第170条。
[2]  德国现代刑法将背信罪与诈骗罪规定在刑法典分则的同一章里便由来于此。
[3]  参见奥地利刑法第153条、瑞士刑法第159条、日本刑法第247条、韩国刑法第355条。
[4]  关于应当直接在非刑事法律中规定罪名与法定刑的主张,请参见拙文:《行政刑法辨析》,载《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
[5]  参见拙著:《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388—390页。
[6]  有的学者将法律的局限性概括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与滞后性,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7—143页。
[7]  关于现行司法体制的现状与问题,请参见拙著:《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394—397页。
[8]  居然有人从1980年起便开始对刑法提修改意见;
[9]  笔者认为,刑法学落后的基本原因是没有注重对刑法的解释;将注释刑法学贬斥为低层次的学问并不可取;如果我国的刑法解释学稍有发达,则刑法没有修改的必要与余地。
[10]  修改刑法当然包括废除某些不必要的条文,这与本文的主题关系不大,故不详细探讨。
[11]  参见赵国强:《刑事立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1页以下。
[12]  以上参见拙著:《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160页以下。
[13]  防卫过当能否构成故意杀人是需要研究的问题,但司法实践以及多数学者持肯定态度。
[14]  参见早稻田司法考试研究室:《刑法总论》,早稻田经营出版,1990年版,第12—14页。
[15]  参见平野龙一:《刑法总论I》,有斐阁,1972年版,第51页。
[16]  截止1990年上半年为止,建议增加的新罪名就有90多种,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改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17]  参见拙文:《论刑法的谦抑性》,载《法商研究》1995年第4期。
[18]  [15]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4—135页,第152页以下。
[19]  参见刘守芬:《反思“宜粗不宜细”原则,完善刑事立法》,载杨敦先等编:《刑法发展与司法完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97—108页。
[20]  [20]参见大冢仁:《刑法各论上卷》,青林书院新社,1968年版,第144页,第521页。
[21]  参见德国刑法第240条、第241条、奥地利刑法第105条、第106条、瑞士刑法第181条、意大利刑法第610条、第611条、西班牙刑法第337条、第496条、日本刑法第2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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