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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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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1997 

董事越权代表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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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1]  本文所指董事越权代表公司是从狭义上讲的,指董事仍在公司的权利范围内活动,但超越了公司所授予的权限。
[2]  沈四宝编著:《西方国家公司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41页。
[3]  1879年森林煤业公司案,大法官庭判例集第450页。
[4]  (英)R:EC佩林斯等著,《英国公司法》,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84中文版,第220页。
[5]  《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第3、42(A)条。
[6]  史尚宽著:《债法各论》,第359页。
[7]  (日)龙田节编:《商法略说》,甘肃人民出版社,第53页;铃木竹雄著:《会社法》,弘文堂平成元年版,第183页。
[8]  (日)森木滋:《董事会的善管义务与忠实义务》,转见于王君著:《信认义务理论的基础》,早稻田大学出版部,第202—203页。
[9]  详见张民安:《论公司法上的越权行为原则》,《法律科学》1995年第2期。
[10]  [11][12][18]REC佩林斯等著:《英国公司法》,第55页、69页、231页。
[11]  《法国上市公司法》,第98条。
[12]  《日本商法》,第266条:《表见代表董事》。
[13]  (香港)张汉饶编著:《香港公司法原理与实务》,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年版第57页。
[14]  详见台民:第170、171条;日民:第114、115条;德民:第177、178条,瑞士民:第38条。
[15]  [19]张民安:《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的新特点》,《中外法学》1995年第4期。
[16]  王保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1期。
[17]  梁宇贤著:《商事法要论》,三民书局印行,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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