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1949),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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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梁漱溟:《与丹麦两教授的谈话》(1934),5:5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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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详约翰·费理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牛津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9页以下(John Finnis,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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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1949),3:119。并参详拙文:“天意人意法意”,载《比较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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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参详刘述先:“论中国人的价值观在现代的重建”,详前揭《中国人的价值观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下册)》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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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杜维明:《人性及其自我完善——儒学论集》(伯克利:亚洲人文学社,1979年版)第285页(Tu Weiming,Humanity and Self Cultivation:Essays on Confucian Thought,Berkeley:Asian Humanities Press,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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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1949),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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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一般性参见赫伯特·费格里特:《孔子,以凡俗为神圣》(Herbert Fingarette,Confucius:The Secular as Sacred,New York:Harper Torchbooks,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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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1949),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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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1921),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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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高敬文:“中国法概念研究”收斯图尔特·史拉姆编:《中国世俗国家的权力范围》(伦敦:亚非学院,1985年)第23—4页(Leon Vandermeerach,“An Enquiry into the Chinese Conception of law”,in Stuart R.Schram,ed,The Scope of State Power in China,London: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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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1949),3:109.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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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梁漱溟:《司法例规序》0923),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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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1949),3: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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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梁漱溟:《人心与人生》(1984),3:661,725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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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法制”在梁漱溟晚年思虑中的地位上升,可参详梁漱溟:“英国宪政之妙”(1976),7:403—4:“毛主席对于法律作如是观”,7:429—30,“1978年政协会议期间讨论宪法时的发言”,7:455—60;“试说明毛泽东晚年许多过错的根源”,7:520—1。并详梁漱溟1978年3月1日日记,8:1076:5月5日、13日、15日和22日日记,8:1081—2:“美国学者艾恺先生访谈记录摘要”,8:1153。又1986年,梁漱溟与张申府等人联名致函全国人大委员长暨各位副委员长,褒扬“普法工程”,可谓异乎寻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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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梁漱溟:《我们政治上的第一个不通的路——欧洲近代民主政治的路》(1930),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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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详拙文:“也谈‘中国问题’及其现代性”,载《二十一世纪》(香港:香港中文大学)1998年4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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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本文在一次会议宣读后,一些与会的普通法背景的同行就此提出强烈质疑。这里我想补充指出的是,虽然普通法系的诸多法学家和法律实证论者对于类如萨维尼的“民族精神”的提法常持异议,但对普通法的法源的解释出之以地域性人文的“累积的智慧”,而智慧的源头又溯及甚古,以及“法”及其“宣示”等等话题,则很津津乐道。而对作为此种作业结果的一些原则性的价值和理念早已成为集体无意识中的普适的大写的真理应否保持必要的警惕,则似乎不曾“发现与宣喻”。有关普通法形成过程中这方面的历史情况,除大家熟悉的布莱克斯通的著作,参详马修·霍尔:《英国普通法史》(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1年版)(Sir Matthew Hale,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 of England,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1);戴维·塞杂曼:“法律理论,普通法的心智与教科书传统的形成”,收威廉·特威宁编:《法律理论与普通法》(David Sugarman,Legal Theory,The Common Law Mind and the Making of the Textbook Tradition,in William Twining,ed.,Legal Theory and the Common Law,Oxford;Basil Blackwell,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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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1921),1: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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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梁漱溟:同上,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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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牟宗三:《现时中国之宗教趋势》,详氏著:《生命的学问》(台北,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112—3页。牟宗三主讲、蔡仁厚辑录:《人文讲习录》(台北,学生书局,1996年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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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梁氏的“社会构造”,一辞,概指组成社会的上层与下层及其关系,横面的则包括政治、经济、礼俗、法律等等,凡此形成文化的骨干与核心而近代中国面临的最大问题,便是“千年相沿袭之社会组织构造既已崩溃,而新者未立”,遂致乱局不已。因此,这一范畴与黄仁宇先生的“大历史”观颇多互诠者。参详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1937)。本文所引梁漱溟论著,均据《梁漱溟全集》(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1993年版,8卷本)。以下只注篇名,篇名后括注原版年份,后面的数码分别是卷、页。关于黄仁宇的“大历史”观,除参详氏著《中国大历史》(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中文版)外,并详其“说不尽的复杂曲折”(香港:《二十一世纪》1993年第8号,第114—8页)对此所作的专门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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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参详汉斯。科尔:《民族国家的序曲:法国和德国的经历》第233页(Kans Kohn,Prelude to Nationstates:The French and Germany Experience,1789—181,5,Princeton,New Jersey:D.Van.Nostrand Company,Inc,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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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1949),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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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1937),2: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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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参详费孝通:《乡土中国》(原版于1948年,北京:三联书店.1985年重版)“差序格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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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1937)2:175,《中国文化要义》(1949),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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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1937)2: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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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1949),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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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梁漱溟:《我们政治上的第一个不通的路——欧洲近代民主政治的路N(1930),5: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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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梁漱溟:同上,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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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梁漱溟:同上,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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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梁漱溟:同上,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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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辜鸿铭亦有过类似的阐发,他认为,中国的君主与臣民间乃为一种天伦关系.所以中国人在“选择”他们的君王时,并不象美国人选择他们的总统那样,认为这个人将促进他们的利益,会为他们做“好事”毋宁说,中国人之“选择皇帝”,是由于在他们的内心深处,在他们的灵魂中,认为他是一个绝对比他们自身更为优秀更加高贵的人。这种对于一个人的高贵品质所产生的虽不能至,却心向往之的赞赏、称叹与折服、敬爱,就是卡莱尔所谓的英雄崇拜,也就是孔子的“尊贤为大”。有关于此。参详氏著“一个大汉学家”(1915).“宪政主义与中国”(1921),重印于黄兴涛等辑译《辜鸿铭文集(下)》(海口:海南出版社,1996年版)第107—14,175—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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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梁漱溟:《我们政治上的第一个不通的路——欧洲近代民主政治的路》(1930),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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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已故傅伟勋先生的杰作“儒学心性论”,对此作出了极富现代意义的阐释,值资参阅。文收氏著《从儒家哲学到禅佛教》(北京:三联书店,198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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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参详牟宗三:《中国哲学十九讲》(台北:学生书局,1983年版)第80页;牟宗三译注:《康德的道德哲学》(台北:学生书局,1982年版)第277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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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参阅傅佩荣:“人性向善论的理据与效应”中关于人性“向善”的论述,文载《中国人的价值观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下册)》(台北:汉学研究中心,1992年)第783—8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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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1937),2:181,186,259,267,314;《中国文化要义》(1949),3:123;“与丹麦两教授的谈话”(1934),5: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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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1937),2:182。关于儒家思想的宗教之惟,参详蔡仁厚“儒家精神与道德宗教”,收氏著《新儒家的精神方向》(台北:学生书局,1982年版)第47—63页;郑家栋:“儒家思想的宗教性问题”,载郑家栋、叶海烟主编《新儒家评论(第二辑)》(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5年版)第187—245页。罗尼·泰勒的“儒学传统的宗教性”一文注1,2,举列有关于此的主要论著甚详,见《东西哲学》(夏威夷:夏威夷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48卷第1期,第98页(Rodney L.Taylor,The Religious Character of the Confucian Tradition,in Philosophy East and West,Hawaii: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Vol,48,No,1,January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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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艾恺:“民初时代的文化守成论者”,见《中华民国初期历史研讨会论文集(Ⅱ)A(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1)页1105:艾恺著、王宗显等译:《最后的儒家——梁漱溟与中国现代化的两难》(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中译本第1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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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1949),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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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关于规则的“内”“外”(internal and external)层面及主体的态度,参详哈特:《法的概念》页55—6,86—8(H.L.A.Hart,The Concept of Law,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1);桑珠·本斯《简明法理学》第2章(Sandra Berns,Concise Jurisprudence,Sydney:Federation Press,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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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1949),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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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梁漱溟:“帮助大家对讨论问题作一准备—指点给大家讨论问题时应有的一个眼光”(1936),5:901:“中国民族自救运动之最后觉悟”(1930),5:79—81,“中国文化的特征在哪里?”(1935),5:697—711。并参详郭齐勇、龚建平:《梁漱溟哲学思想》(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10—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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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梁漱溟:“我们政治上的第一个不通的路—欧洲近代民主政治的路”(1930)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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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严复集》(四)页936,中华书局,1986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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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程树德:《九朝律考》“序言”(上海:商务印书馆,192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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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梁漱溟:“我们政治上的第一个不通的路——欧洲近代民主政治的路”(193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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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1949),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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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1949),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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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1949),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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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梅仲协:“法与礼”,载刁荣华主编:《中国法学论著选集》(台北:汉林出版社,1976年版)并参阅梅汝敖:“中国旧制下之法律”,载《武汉大学社会科学季刊》(武汉)1932年3卷1期。有关中外诸多学者对于此一论题的阐述,参详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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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以上详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1937)2: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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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1921),1:521—2。并参详前揭艾恺:《最后的儒家》中译本第115—6页;艾恺:“世界文化会演变至儒家化的文化吗?”,载《二十一世纪》,香港中文大学,1996年2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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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梁氏的原话是:“如果让我回答‘民族衰老何所指’这个问题,则可说所谓衰老非指其构成乃指其机构而言。一切文物制度组织结构,自一面说愈用愈熟,可是愈熟则机械性愈大;愈成为习惯,则愈失其意识适应的力量。……所谓衰老,乃指其用得日子太久,机械性太大,适应环境的力量太小,至此则这一套家伙非换不可;所谓死亡,就是指这套家伙已不能用了。……中国民族复兴,一定得创造新文化,那一套旧家伙已绝不可用,非换不行。然其所换过的生命里头,尚复有不是新的地方在;这个不是新的地方,是从老根复活的东西。这个东西自一面说很细微,很抽象,很不易捉摸,而自另一面说却非常实在,非常明白,绝不虚渺这个不易否认又不易捉摸的东西,即所谓民族精神。只有民族精神是当初的原样;除此之外,那一套家伙都换过了,所以谓‘民族复活’。”详氏著“精神陶炼要旨”(1934),5:5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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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详罗伯特·理费德:《小社区和音夫社会与文化》合刊本“音夫社会与文化”一文第三章,特别是第42页以下(Robert Redfield,The Little Community and Peasant Society and Culture,Chicago and London: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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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1949),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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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余英时:“从史学看传统”,详氏著《史学与传统》,台北,时报文化出版公司,1982年版第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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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1949),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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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参详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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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详彭德:“现代中国社会的法律与文化”(Pitman B.Potter,Law and Culture in Modern Chinese Society)见前揭《中国人的价值观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下册)》页89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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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参详罗德斯·莫非:“通商口岸与中国的现代化”,收见马克·凯尔文等编:《处于两个世界中的中国城市》(斯坦福: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74年版)页57以下(Rhoads Murphey,The Treaty Ports and China''s Modernization,in Mark Klvin and G.William Skinner,eds.,The Chinese City Between Two Worlds,Stanford,Californi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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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1921),1: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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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1937),2: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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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李贵连:“话说‘权利’”,载《北京大学法律评论》(北京)1998年第1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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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1921),1: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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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1949),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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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梁漱溟:同上,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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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据前揭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一方面,中国古代法典,无论《唐律》还是《大清律例》都绝少类如西方的“私法”的规定,另一方面,仅今人搜集入藏的明清契约文书一项,其总数即超过1000万件。参详杨国祯:《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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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梁漱溟:《我们政治上的第一个不通的路——欧洲近代民主政治的路》(1930),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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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1921),1: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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