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6年12月版,第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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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北京大学法律系宪法教研室、资料室编:《宪法资料选编》1983年3月,第343-3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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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张尚落主编的《行政法学》一书中认为“关于行政立法的概念,学术界历来存在不同的理解。通常人们在两种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一种是从立法的内容或实质来解释,凡是国家机关制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统称为行政立法,因为立法的内容主要针对行政管理,所以,又可称为对行政的立法。另一种则是从立法活动的主体角度来解释,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其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本书采取第二种观点。”(见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7月第1版,第1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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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一种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享有行政立法权的主体包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例如:周旺生认为“行政法规立法权同行政立法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不仅是有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也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国家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针对行政事项进行立法的权力,也是行政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只是行政立法权的一部分。”(第384-3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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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孙琬钟主编:《立法学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0年7月第1版,第3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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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孙琬钟主编:《立法学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0年7月第1版,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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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张尚鷟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7月第1版,第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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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余敏声:《论我国的立法体制》,《法制与经济》1995年第3期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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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陈斯喜:《论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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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吴大英、任允正、李林著:《比较立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92年12月第1版第2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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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法)孟德斯鸠着:《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版,第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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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关于这一部分所讨论的词汇还可以参见以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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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张尚鷟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7月第1版,第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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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参见:wade and Bradley, 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 eleventh edition, P. 60,Lonaman Grouu UK Limited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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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第2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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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美)F.1.古德诺:《政治与行政》王元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8月第1版,第1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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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余敏声:《试论我国的立法体制》,《法制与经济》1995年第3期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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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台湾)张载宇著:《行政法要论》,汉林出版社中华民国“年8月第6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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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6年12月版,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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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万学忠:《严肃立法是严肃执法的前提一政府法制工作座谈会综述》,《法制日报》1997年4月13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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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参见李培传主编:《中国社会主义立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1月北京第1版,第55页,该书作者使用“行政法规制定权”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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