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在中国大陆各级法院,一位法官一年审结的案件在50余件就算是效率高的了,而在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如英、美、法、德、台湾,这也就是一个月的结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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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比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开庭审理中有辩论阶段,但在实务中,一到此阶段,主审法官往往显出不大关心的样子(表现之一是不大注意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辩论意见),当事人的辩论往往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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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参见赵震江主编:《中国法制四十年》第38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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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将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规定为合议庭应当作为参考,而在此之前,相关的法律则规定,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应当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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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主审法官:案件的主审法官不一定是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他是负责承办这一案件最主要的承办人,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各项事务主要由主审法官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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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自80年代末,北京大学与最高人民法院合办的高级法官培训班至1997年已举办了8届。中国人民大学等院校也有类似的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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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比如,有的法院引进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北京的不少区级法院,在1998年招收的人员中,许多法院都要求法律硕士以上文凭。有的法院定期或不定期的聘请法律专家到法院与法官讨论疑难案件及相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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