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梁根林:《刑法改革的观念定向》,载于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1997年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104页。该文作者认为,刑法的规律功能是“一个中心”,刑法的保护功能和保障功能是“两个基本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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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作为“犯罪人的大宪章”,刑法能够防止法官法外用刑和罪刑擅断。但这是以立法本身在犯罪化以及罪刑关系选择方面的适切性为前提的。换句话说,犯罪化或刑罚轻重选择上的失误,不仅会使犯罪人受到不应有的处罚,还会使其他公民受到不应有的法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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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陈正云:《刑法调控范围探讨》,载于《中国法学》,1996年第6期,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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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张明楷:《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兼论刑法的补充性与法律体系的概念》,载于《法学研究》,1994年第6期,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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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全理其:《刑法增设新罪的基本原则》,载于《法学研究》,第18卷第5期,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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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周密:《中国刑法史》,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1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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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银行员工受贿或挪用公款行为给银行资金安全带来的危险显而易见;洗钱、非法拆借等行为也会危及银行安全。例如,拥有240亿美元资产的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的倒闭,原因之一就是银行卷入了国际黑社会组织的洗钱活动。参见《人民日报》1998年1月5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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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997年新刑法中关于金融犯罪的规定大部分来自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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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林山田:《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三民书局,1982年修订三版,第149页。“金融刑法系指规定于银行法、证券交易法、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管理外汇条例、票据法等法规而与金融经济有关之经济刑法。”笔者认为,除附属刑法、特别刑法外,刑法典中关于金融犯罪的规定,也应包括在金融刑法的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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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951年4月19日政务院公布施行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条例》,1919年刑法典中规定了假币类犯罪,1988年1月12日人大常委会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了逃套外汇罪。1979年刑法典中规定了伪造有价证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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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杨春洗等:《刑事法学大辞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12月版,第559页“刑法机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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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金融犯罪和金融刑法的这种划分,有助于人们站在金融监管者和银行家的角度审视金融犯罪和银行业的刑法保护问题,使银行面对的直接危害是什么、潜在危险是什么、法律风险是什么这些问题一目了然,易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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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广义与狭义的区别在于,危及银行生存条件的犯罪,如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为广义的针对银行的犯罪;危及银行资金安全的犯罪,如诈骗贷款、抢劫银行,为狭义的针对银行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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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票券包括票证和有价证券,其中,票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各类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信用卡等,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股票、企业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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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关于法益兼顾的含义,参见全理其:《刑法增设新罪的基本原则》,载于《法学研究》第18卷第5期,第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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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35] Michael Clarke,Sally Wheeler,,Polity Press,1990.P1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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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依照新刑法第192,193,194,195和200条,集资诈骗、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都规定了单位犯罪,惟独诈骗银行贷款的犯罪却没有单位犯罪的规定。而事实上,可能诈骗银行贷款的绝大部分都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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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在我国新刑法中,除银行以外,再没有任何行业的单位在如此之多的条文中成为构成犯罪的特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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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据笔者统计,新刑法的分则中,规定单位犯罪的条文有95个,其中,由银行实施的犯罪就占了11个,即将近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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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Hazel Croall,,Open University Press,1992.P164.作者认为,白领犯罪到底是不是“真正的”犯罪,是不同理论的分歧所在。从萨瑟兰开始,就试图回答为什么法律和司法没能象对待传统犯罪那样对待白领犯罪。白领犯罪实际上没有被视为真正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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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参见:Vilhelm Aubert,“White—Collar Crime and Social Structure”,in David Nelken,,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1994.P.31—39.作者认为,反白领犯罪的法律缺乏道德基础,导致了人们对白领犯罪的矛盾心态。另见:Hazel Croall,,Open University Press,1992.P108—125.作者认为,白领犯罪的犯罪性仍然是个模糊不清,模棱两可的问题。白领犯罪与真正的犯罪之间还有相当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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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3][27]参见《人民日报》,1998年1月8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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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参见胡继之:《金融衍生产品及其风险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年11月版,第3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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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参见《朝日新闻》,1995年10月20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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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参见 13.5,和《朝日新闻》1995年10月20日,第四版,《日本经济新闻》1995年9月27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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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参见《日本经济新闻》1995年9月27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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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伏尔泰语,见《十八世纪法国哲学》,商务出版社。1963年版,第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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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6月版,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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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32] J.W.coleman,,St.Martin’s Press,1989,P12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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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在转贷中先行扣取利息的案件中,即使第三人未能归还贷款,行为人也有违法所得。但并非所有违法转贷的案件都是先行扣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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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按照第187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而按照第188条规定,“造成较大损失的”,就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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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有学者认为,强调传统犯罪与白领犯罪之间的区别,意味着支持“服从论”或预警模式的白领犯罪对策。相反,强调它们的一致性或共同本质,意味着“惩罚论”或反应模式的成立。依笔者所见,白领犯罪与传统犯罪既有共同的本质又有不同的特点。仅仅强调其共同点或不同点都不十分科学。立法过程中充分看到二者的共同本质,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但实施法律时充分考虑到二者的区别,能有效地将纸面上的法律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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