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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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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1998 

从日本山一证券的破产谈完善中国证券市场管理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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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主停业:日本证券法第34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的营业或合并或转让包括全部转让、一部分转让以及证券停止营业都必须经大藏省的同意,方可有效。其程序首先公司主动向大藏省提出停止营业的申请,然后大藏省审查后批准公司停止营业。日本山一证券公司国际贸易关系复杂,为维持信用、保护顾客资产,接受了日本银行的特殊融资,因此无法适用于日本公司更生法,在宣布破产法采用了自主停业。
[2]  《山一证券的疑惑和危机的新事实》载《周刊东洋经济》1997年11月22日(日文版)第33页。
[3]  《日本■■日》日本经济新闻社编,日本经济新闻社出版1998年2月。
[4]  “山一证券崩溃”《周刊东洋经济》1997年12月6日(日文版)第7页。
[5]  “特别帐户”本文中指日本黑社会“总会屋”的帐户。
[6]  姚长辉:《国家股流通与我国股票市场的规范化》,《证券市场导报》,1997年12月号。
[7]  易纲、方星海:《东南亚国家和墨西哥金融危机对中国的启示》,《国际经济评认》《国际经济评论》,1998年1—2。
[8]  魏燕慎:《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启示、影响与前瞻》,《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特点》。
[9]  日本三洋证券公司1997年11月3日向东京地方法院提出了适用于《公司更生法》的申请,宣告了其公司更生破产。目前负债总额已达3736亿日元,董事现已全部辞职,它是根据日本《公司更生法》申请破产的第一家证券公司,大藏省当天向该公司下达命令,要求停止除归还顾客资产以外的一切业务。该公司、大藏省和日本银行均表示全额保护,顾客的资产不受损失。
[10]  “证券市场中的‘泡沫’和‘噪声’李磊宁《海南金融》199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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