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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1998 

司法与民主:中国司法民主化及其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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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绍禹1950年在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的报告《关于目前司法工作的几个问题》,1951年整理发表于<中央公政法报>第31期。
[2]  F.A.Hayek,Law,Legislation and Liberty一书的主题即此。
[3]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第100页,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7月。
[4]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二卷第十一章第156页,商务印书馆,1995年。
[5]  “大跃进”时,就实行过“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此即法院院长、公安局长、检察长“分片包干”,代行三长职权。公开审判、合议、辩护等制度和其他一些程序都废除了。
[6]  参见贺卫方:《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
[7]  J.R.Lucas,THE PRINCIPLES OF POLITICS,p.91,Clarendon Press,1966.
[8]  Richard M.Jackson,The Machinery of Justice in England,79(上标th)e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7,p.469.
[9]  Henry J.Abraham,The Judicial Process,Chapter 2,Staffing the Court,5(上标th)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p.22—41.
[10]  参见,龙宗智:《检察官该不该起立—对庭审仪式的一种思考》,载《法学》1997年第3期;贺卫方:《异哉所谓检察官起立问题者》,载《法学》1997年第5期。
[11]  参见前引何兰阶、鲁明健主编,第89—90,132—133,172页。
[12]  [29]分别见Piero Calmandrei,Procedure and Democracy,p.32和P.24—25,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56.
[13]  列宁1918年《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见《列宁选集》第13卷,第19页。
[14]  许德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的说明》,1951年9月5日《人民日报》。
[15]  史良:《关于彻底改造和整顿各级人民法院的报告》1952年8月23日。
[16]  沈钧儒:《加强人民司法建设巩固人民民主专政》,1951年10月30日《人民日报》。
[17]  《关于检查八年来工作和今后意见的报告》,转引自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册,第87—93页,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
[18]  (政法工作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刘少奇选集》下卷,第450页,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版。
[19]  《邵阳法院志》第85页,邵阳中级人民法院编,1991年6月。
[20]  周道鸾:《法官法讲义》第116页、117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6月。
[21]  建国:《人民法院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政法研究》1955年第3期。
[22]  魏文伯:1954年11月发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基本问题的认识》,摘自《司法工作通讯》1955年第五期。
[23]  许德琦:同上注(3)
[24]  《系统地建立人民司法制度》,1950年8月26日《人民日报》社论。
[25]  《邵阳法院志》第81页。
[26]  吴溉之:《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报告》,1951年《中央政法公报》,第十八期。
[27]  熊先觉:《人民司法制度概论》,第173页,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字教研室印,1985年。
[28]  同前引何兰阶,鲁明健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第132—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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