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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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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1998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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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7][11]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见1997年9月22日《人民日报》。
[2]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见1995年10月5日《人民日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5条。
[4]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6年第3号、1997年第2号。
[5]  法学界一般都把以“法律部门”作为构成要素的部门法体系称为“法律体系”。笔者认为,为了避免概念上的混淆,应将部门法体系称为“法的体系”,它不同于规范性文件体系,其构成要素应称为“法的部门”,而不同于规范性文件。
[6]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现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今后,应在这三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统一的《外商投资企业法》。
[7]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2版,第147页。
[8]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9]  《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1年10月第1版,第276—277页。
[10]  超然于部门利益的有关机构,包括人大法律委员会、人大财经委员会、政府法制局、政府体改委等机构。
[11]  专家应该积极参与起草工作,但不能带有业务偏见,否则,他们将会起到非专家起不到的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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