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7][11]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见1997年9月22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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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见1995年10月5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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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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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6年第3号、1997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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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学界一般都把以“法律部门”作为构成要素的部门法体系称为“法律体系”。笔者认为,为了避免概念上的混淆,应将部门法体系称为“法的体系”,它不同于规范性文件体系,其构成要素应称为“法的部门”,而不同于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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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现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今后,应在这三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统一的《外商投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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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2版,第1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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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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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1年10月第1版,第276—2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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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超然于部门利益的有关机构,包括人大法律委员会、人大财经委员会、政府法制局、政府体改委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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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专家应该积极参与起草工作,但不能带有业务偏见,否则,他们将会起到非专家起不到的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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