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文中使用的关于德国法律方面的资料,参看拙作《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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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据钾盐法第30条,钾盐分配机构同属于钾盐矿主的代表和德国帝国总理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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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Blankettvorschri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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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德国秩序罚·是指由非刑事法庭或者行政机构在相应的刑事诉讼中,适用简化的诉讼程序,对违反行政措作为和不作为加以判处的罚款和其他处罚。那时的法律经常没有对罚款的数额予以规定,被告人对秩序罚的判处只能作有限的上诉或者不能进行上诉。参看拙作,《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二章第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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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Alles was dem volke nuetzt ist recht,alles was ihm schadet,ist unrecht。在这个句子中。正确与法律在德语中是同一个词:recht,不正确与不法也是同一个词:unrecht,这样,这个说法就有一语双关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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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参见维利·克劳斯,社会市场经济,德意志联帮共和国路德维希·艾哈德基金会,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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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德国1948年6月24日《关于货币改革后的管制和价格政策指导原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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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例如。1952年3月25日颁布的新的违反秩序法包含了简化经济刑法中的程序性规定,从此,德国经济刑法就完全摆脱了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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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这些残存的法律条文主要是与价格违法和违反1965年和1968年的所谓的经济保障法有关的,目的在于保障工商业经济、水经务,交通经济、食物与农业经济、森林与木材经济以及金融等经济领域在战争和其他危机时刻中的产品供应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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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德国在1952年对违反秩序法作了根本性的改革,从此,违反秩序行为仅仅适用于非刑事性的,一般应当由罚款处罚的行为。违反秩序行为可以由行政机关适用,但是,适用这种处罚所要遵循的程序与普通刑事程序相差不大,适用的罚款金额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被监用的可能性已经被消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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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社会市场经济的框架中,经济政策与社会福利政策应当相互结合,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但是,在德国实现经济奇迹之后,社会福利政策还是在相当独立的意义上发展起来了。参见:维利·克劳斯,社会市场经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路德维希·艾哈德基金会,第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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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社会国(Sozialstaat)是指在立法、行政与司法方面最大限度地追求社会正义的国家。社会国的目的是消除社会内部重大的社会差别,并且保障每一个社会群体适当的生活标准。法治国和社会国规定在德国基本法第20条和第28条中。这个思想对刑事政策的影响,参看拙作“联邦德国刑法改革研究”,载《外国法译丛》1997年第2期,第74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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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德国在战争期间发展起来的庞大的经济管理法规的体系和经济刑法就没有马上随着战争的结束而立即废除,相反,通过战争经济建立起来的法律形式却完全保留下来了,并且成为德国新的工业法或经济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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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德国战后建立的“复员办公室”,在1919年4月26日解散之前,也拥有广泛的与战争期间德国联邦参议院相似的发布命令的权力,可以发布惩治扰乱经济活动的刑事规定。此外,总统和州政府也可以根据魏玛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2款。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发布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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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不过,通过卡特尔法庭给予的处罚,只有根据德国帝国经济部的请求才能判处,并且,是否使案件进入违反秩序的处罚程序,也完全取决于行政机关的决定,处罚也由它裁量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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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只有被告自首和被临时拘留两种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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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这是一种混合了垄断经济。隐蔽的竞争法的因素以及私有制的大杂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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