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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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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1999 

论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与归责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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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是“听”电视,因此笔者对案情的描述可能在细节上有不准确的地方,但基本事实如此。
[2]  参见陈光中、张建伟:《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6期。
[3]  1999年3月1 5日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时最高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之语。
[4]  刘作翔、龚向和:《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载《法学》,1997年,第10期
[5]  参见夏基松著《现代西方哲学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446页。
[6]  (英)L·乔纳森·科恩著,邱仁宗译:《理性的对话:分析哲学的分析》,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5页。
[7]  《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第1220页,第219页;《辞源》(第四册),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951页。
[8]  《现代汉语词典》,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444页。
[9]  英国法学家Dennis Lloyd认为,在原始社会,一制裁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惩罚违规的行为人以恢复旧有的状态,而是在维持社会秩序,因为违规行为有碍社会团结,这种团结必须予以恢复。”见其所著:《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第224页。
[10]  赵汀阳:《论可能生活》,三联书店,1994年,第130页。
[11]  同上,第145—146页。
[12]  张明楷:《论刑事责任》,《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2期。
[13]  (英)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208—209页。
[14]  (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14—115页。
[15]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7年,第89—90页。
[16]  同上,第99—100页。
[17]  参见罗豪才主编的《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311—328页。
[18]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65页;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52页。
[19]  参见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287页。
[20]  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58—159页。
[21]  参见:梁慧星,《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一一关于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76条第1款》,载《民商法论丛》第8卷。
[22]  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204页。
[23]  同前注15,第101页。
[24]  同前注10,第130页。
[25]  (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三联书店,1999年,第103页。
[26]  同前注15,第99页。
[27]  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Belknep Harvard,1971,pp,241.
[28]  《性自命出》,《郭店楚墓竹简》,第179页,转引自:庞朴,《孔孟之间》,载《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
[29]  庞朴·《孔孟之间》,载《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
[30]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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