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江平主编:《中国公司法原理与实务》,科学普及出版社,1994年4月,第2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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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柯芳枝著:《公司法论》,三民书局印行,民国85年再修订三版,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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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林毅夫等:《充分信息与国有企业改革》,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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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卞耀武、李飞、宋燕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条文要释》,长春出版社,第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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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王保树:《股份公司组织机构的法的实态考察与立法课题》,《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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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董事会成员中还有常务董事、执行董事以及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的称法,实际上是从董事执行业务的情况所作的划分。除外部董事外,其余的均属兼任经理或实际执行经理职能的董事,如常务董事“乃股份公司章定、任意、常设之业务执行机关。”见柯芳枝:《公司法论》,三民书局印行,民国85年再修订三版,第3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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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参见吴淑琨等;《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的分离与合一——中国上市公司实证分析》,《经济研究》1998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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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李仁东:《股份制企业机构建设之我见》,《行政与人事》(沪),199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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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田志龙:《董事长、总经理兼任与分立的比较研究》,《管理现代化》(京),199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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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张淑珍:《我国上市公司领导结构问题探讨》。《经济体制改革》,199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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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林毅夫等;《充分信息与国有企业改革》,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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