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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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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1999 

论债权质权的设定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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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王轶:《期待权研究》,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4期。
[2]  [4]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三民书局,1992年10月修订版,第326页、第238页。
[3]  郑玉波:《民法物权》三民书局,1979年11月版第326页。
[4]  史尚宽:《物权法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57年8月台北初版,第357页。
[5]  参见我妻荣:《担保物权法民法讲义I》,岩波书店刊行,1971年新订版,第182页。
[6]  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9月第1版,第75页。
[7]  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第35页。
[8]  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5月第1版,第234页。
[9]  有学者认为此瑕疵必须是出质人出质时因过失而不知。如出质人无过失而不知,则不应负责。参见李肇伟:《民法物权》,1979年10月15日第1版,第459页。
[10]  参见姚瑞光:《民法物权论》,1963年10月版,第311页。
[11]  参见高木多喜男:《担保物权法》,有斐阁法学丛书,日文新版,第81页
[12]  前揭《物权法论》,第88页。
[13]  前揭《担保物权法》,第82页。
[14]  参见前揭《民法物权论》(下),第3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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