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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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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1999 

论纠纷解决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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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04页,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2]  何勤华:《西方法学史》,第246—247、252—25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  田中成明:《法理学讲义》,第300—301页,有斐阁1994年版。
[4]  和田仁孝:《民事纠纷处理论》,第162—165页。信山社1994年版。
[5]  吕世伦主编;《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第32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6]  何勤华:注[2]第394—400页,吕世伦:注[5]前注书,第35—42页。
[7]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法学界,无论是程序法学者还是实体法学者中,都有部分人持自由主义法学和社会法学者的丰张。强调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创造法的作用,笔者基本上对此倾向持理解和支持的态度,故而本文在若干问题的阐述上都涉及程序的利甩与法官的立法能项性的关系。
[8]  同注[4]第165—166页。
[9]  N.Youdof,Implementation Theories and Desegregation Realities,32 Ala.L.Rev.P441(1981)。
[10]  See,Parker Stone,Standing and public Law Remedies,78 Colum.L.Rev.P.771,PP.774——775(1978).另外参照(日)新堂幸司:《民事诉讼制度的作用》,第309—316页,有斐阁1993年版。
[11]  例如,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前的纠纷过程和交涉过程中就自己的主张所作的说明、解释,是否应该延续至诉讼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程序责任来对待,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纠纷发生后,并不必然地发展到依靠诉讼来解决的程序,在纠纷过程以及交涉过程事人的态度往往成为引发诉讼的要因。对此,在诉讼上是否应该反映,自然涉及当事人程序内外行为的连续性、一体性问题。参照(日)井上治典、伊藤真、佐上善和:《将来的民事诉讼》,第10页,日本评讼社1984年版。另参照(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第122—130页(尤其是第12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2]  See.G.Alan Tarr judicial Process and Judicial Policymaking,West Publishing Company.Chapter 9 (judicial policymaking:An Introduction)(1994)。
[13]  提倡诉讼的政策形成机能学者中,较具代表的有日本的棚獭孝雄、田中成明、平井宜雄、芦部信喜等教授。代表性论著辄雄;《裁判的政策形成机能和纠纷处理机能》,《民商法杂志》第75卷,平井宜雄:《法政策学》,有斐阁1995年版等。
[14]  (日)和田仁孝,同注[4]第189、174—175页。
[15]  诺涅特(phiLippe Nonet)、谢尔滋尼克(philip Selznick)著。张志铭译;《转变中的法与社会》(Law and Society in Transition),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4年版。
[16]  (日)田中成明,同注,第81页以后。
[17]  Calanter,legality and Discontents,jahrbuch fur Rechtssoziologie und Rechtstheorie,B.VI,PP.11—14(1980)。
[18]  美国学者安格尔指出,在管理型法之下,法律内部存在着法律工具和法律自律性的相互排斥,从而影响法律机能的发挥。See,R.Unger Law in Modem Society,PP.47—133(1989)。
[19]  (日)田中成明,同注[4],第103—107页,以及《现代法理论》。第53—55页,有斐阁1974年版。
[20]  徐金江:《集团诉讼案逐年上升》,《法制日报》,1998年6月25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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