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标题 作者
关键词 摘要

OALib Journal期刊
ISSN: 2333-9721
费用:99美元

查看量下载量

相关文章

更多...
中外法学  1999 

论现代西方环境权益理论中的若干新理念

Full-Text   Cite this paper   Add to My Lib

Abstract:

References

[1]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著:《我们共同的未来》,王之佳等译,台湾地球日出版社1992年版,第52页。
[2]  同上。第45—50页。
[3]  同上,第52页。
[4]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著;《我们共同的未来》,王之佳等译,台湾地球日出版社1992年版,第79—80页。
[5]  山村恒年:“环境行政法的理论与现代的课”载《法律报》1993年第5期。第20页。
[6]  Stone C D Should Trees Have Standing?S C LR,Vol,45;450,1972。
[7]  山村恒年:“环境行政法的理论与现代的课题”,载《法律时报》1993年第5期,第12页。
[8]  同上,第41—42页。
[9]  同上。第16—17页。
[10]  同上,第29页。
[11]  山村恒年等编:《自然的权利》(日文),信山社1996年版,第30—31页。
[12]  同上,第39页。
[13]  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
[14]  例如,亚里士多德在他的对后世法思想有着重要影响的著名论著《政治学》一书中,就深深地暴露了他的正义观在环境伦理道德上的缺陷。他在该书中这样写到:“……一切动物从诞生(胚胎)初期。迄于成型,原来是由自然预备好了的。……这样,自然就为动物生长着丰美的植物,为众人繁育许多动物·以分别供应他们的生计。经过驯养的动物。不仅供人口腹,还可供人使用,野生动物虽非全部,也多效可餐,而且(它们的皮毛)可以制作人们的衣履,(骨角)可以制作人们的工具,它们有助于人类的生活和安适实在不少。如果说‘自然所作所为既不残缺,亦无虚度’,那么天生一切动物应当都可以供给人类的服用”。见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3页。
[15]  Campbell—Mohn.Breen,Futrell,Sustainable Environmental Law,West Publishing Co.1993.
[16]  主要论文见日本法哲学会编:《1995年法哲学年报》,有斐阁1996年日文版。
[17]  See Joseph L.Sex,DEFENDING THE ENVIRONMENT:A Strategy for Citizen Action,1970.
[18]  萨克斯(美)著:《环境保护——为公民之法的战略》(日文),山川洋一郎(日)等译,岩波书店1970年版,第186页。
[19]  萨克斯(美)著;《环境保护——为公民之法的战略》(日文),山川洋一郎(日)等译,岩波书店1970年版,第193页。
[20]  同上,第194页。
[21]  在由日本律师联合会于1970年召开的拥护人权大会上,由仁藤一、池尾隆良两位律师提出了具体的。环境权”的主张,并阐述“任何人都可以依照宪法第25条(生存权)规定的基本权利享受良好的环境和排除环境污染”,主张清洁的空气和水、没有噪声、安静的环境是每一位在该地区居住的国民之共有财产,而企业根本就没有权利单方面污染这种环境。
[22]  宫本忠(日):《行政法与环境法》(日文),高文堂1979年版。第137页。
[23]  人间环境问题研究会(日)编:《最近重要的环境·公害判例》(日文版),有斐阁《环境法研究》特集,1987年第18卷,第11页。
[24]  同上,第3页。
[25]  加藤新平(日)著:《法哲学概论》(日文),有斐阁1983年版,第428—429页。
[26]  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
[27]  但是,日本在1967年制定《公害对策基本法》时,曾在第1条第2款规定了“本法应当与经济的健全、发展相调和”的条款。这种规定本身强调了“经济第一位”的思想,在1970年修改该法时该款被删去。
[28]  E.B.魏伊丝(美)著:《未来世代的公正:国际法、共同遗产、世代间公平》(日文),岩间澈(日)译。国际联合大学、日本评论社1992年版,第33—34页。
[29]  同上,第37页。
[30]  E.B.魏伊丝(美)著:《未来世代的公正:国际法、共同遗产、世代间公平》(日文版),岩间澈(日)译,国际联合大学、日本评论社1992年版,第39页。
[31]  山村恒年:“环境行政法的理论与现代的课题”。载《法律时报》1993年第5期,第19 20页。
[32]  同上第40—41页。
[33]  这是笔者于1997年6月在北京大学作环境法学博士论文《论环境法的目的》由当时任答辩委员会主席的我国著名法理学家,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沈宗灵教授在提问时所讲的一句话。

Full-Text

Contact Us

service@oalib.com

QQ:3279437679

WhatsApp +8615387084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