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参见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2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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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参见苏惠渔等:《量刑与电脑——量刑公正合理应用论》,百家出版社1989年版,第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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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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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参见王作富:《中国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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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参见陈航:《量刑情节的冲突问题研究》,《法学研究》199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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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的学者把情节冲突的具体情形分为4种:(1)从重与从轻情节并存;(2)从重与减轻情节并存;(3)从重与免刑情节并存,(4)加重与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并存,参见胡学相等:《论多种量刑情节的适用》,《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1期)。这一观点是否妥当还值得研究,因为加重与减轻情节并存的情况在实践中很难见到:整体案情的轻重影响着量刑情节的功能选择,如果整体案情较重而把某一情节评价为加重情节的,其他从宽处罚情节一般应作为从轻情节而不作为减轻情节;反之,把某一情节评价为减轻情节的,其他从严情节则应作为从重情节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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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如此立法的国家有意大利、韩国、泰国、土耳其、日本、巴西、西班牙等国。当然,在规定的详尽程度以及具体方法的采用上各国均有所不同;其一,在适当情况下可以折抵。如泰国刑法典第54条认为,量刑情节加重之比例等于或大于减轻者。得不为加减。其二,只能按一定的先生顺序进行适用。如土耳其刑法典第29条第3、4款规定,如从重或从轻情节同时具备的,则首先考虑最早的从重或从轻的理由;最后的从重或从轻理由,则在此后才考虑;如从重或从轻的理由同时需要最早考虑时,则首先列顺序:再犯加重;法律上的减轻;并合罪的加重,酌量减轻。韩国刑法典第56条规定的顺序是:依分则条文加重——依刑法第34条第2项加重——累犯加重——法律上的减轻——竞合犯加重——酌量减轻(参见《韩国刑法典及单行刑法》,金永哲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其三。应按主要的或实质性的情节来决定加重或减速轻。如巴西刑法典第49条规定,在加重情节和从轻情节同时存在时,刑罚应接近于最主要的情节所规定的限度,按犯罪的动机、犯罪人的人格和累犯所实施的最主要的情节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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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我国有学者认为理论界总共提出了整体综合判断说、绝对抵销说、抵销及排斥结合说、相对抵销说、优势情节适用说、分别综合判听说共8种方案,这种分类在逻辑上不甚周延,但具有一定的启发性(参见陈航;《量刑情节的冲突问题研究》,《法学研究》1995年第5期。)我自分析是以此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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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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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参见周振想《刑罚适用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2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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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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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参见邱兴隆等:《刑罚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4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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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参见马克昌等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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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参见胡学相;《量刑的基本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Z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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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参见陈航:《量刑情节冲突问题研究》,《法学研究》199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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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改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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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参见赵廷光主编;《中国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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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参见胡学相:《量刑的基本理论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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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在这里,我并不赞成有的学者所提出的用。电脑置刑专家系,对某一情节人为地指定一个指数进行简单的运算,因为这种从重从轻指数是脱离具体案情的抽象数值,既无法证实其合理性又缺乏法律依据(参见苏惠渔等:《量刑方法研究专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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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参见莫开勒:《量刑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1997),第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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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参见陈兴良主编:《经济刑法学》(总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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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参见《意大利刑法典》,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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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81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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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意利刑法典第625条第1款规定,具备一个该款各项所列的独立的犯罪情节,应处1—6年的有期徒刑,并处20万—200万里拉的罚金;该条最后一款规定,若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上述情节,应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40万—300万里拉的罚金,意大利刑法典第62条第4项规定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特别轻微的物质损失的为具有普通效果的减轻情节,但按该法第65条第3项的规定,最多只能减少基本刑的1/3(参见《意大利刑法典》,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因此,即使按意大利刑法典第625条最后一款规定的最低刑(3年的有期徒刑)处罚,对犯罪人也应判处2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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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82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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