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参见F·波洛克和F·W梅特兰:《英国法律史》(英文版)。剑桥大学出版社1968年,第一卷、第二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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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参见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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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参见《拿破仑法典》,李浩培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552条,第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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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事实上,封臣的权利要比上述所列举的情况要复杂得多:大到对土地的权利,小到放牧权、伐薪权,不仅种类繁多,而且相关规定亦细致入微。但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述之“权利”均以土地分封为基础而产生,在含义上并没有广泛到平常法学理论中所说的与“义务”一词相对应的程度,关于这些权利的具体情况请参看拉蒙得和坎宁安编:《亨莱的田庄管理》,高小斯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81页;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耿淡如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下册,第27章;马克尧:《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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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占有之诉关心的是获得土地的方式而并不在乎究竟谁对土地更享有权利,驱逐之诉则采取了有关租约地之诉的诉讼形式。参见D·Roebuck:《普通法的背景》,牛津大学出版社,第二版,第47页;S·F·C米尔索姆:《普通法的历史基础》(英文版),伦敦巴特沃斯公司1987年,第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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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事实上,庄园法庭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为全体自由土地保有人举行的封臣法庭(court baron),它由全体自由封臣参加,另一类是为奴举行的习惯法庭(customary court),由全体农奴出席。因为权利诉讼只适用于返还自由土地而只能在封臣法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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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选自J·H贝克和S·F·C米尔索姆:《英国法律史资料汇编——1750年以前的英国私法》。伦敦巴特沃司公司1986年,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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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0]参见S·F·C米尔索姆:《普通法的历史基础》(英文版),伦敦巴特沃司公司1987年,第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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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见前注1引书,第一卷,第1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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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参见《乔伊特英国法律词典》“grand assize”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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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关于这一点可参看前注8引J·H贝克和S·F·C米尔索姆书中关于权利诉讼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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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见前注8引书,第11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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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同上,第15、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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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这种情况下救济方式;一是自我救济,二是请领主保护。请参看米尔索姆为《英国法律史》写的序言,见前注1引书,第一卷,XL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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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同上,第二卷,第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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