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关汉卿,见前注[17],页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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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充撰,黄晖校释:《论衡校释》,中华书局1990年版,页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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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古代冤案的资料整理不少,但严肃的学术研究不多,一个较有代表性的收集整理参见崔利波、祝恩明:《中国古代典型冤案》,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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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冤案问题的“主流逻辑”,参见高鸿钧、张建伟编:《清华法治论衡:冤狱是怎样造成的(上)》(第9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高鸿钧、张建伟编:《清华法治论衡:冤狱是怎样造成的(下)》(第10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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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参见刘星:“‘冤案’与司法活动——从卡夫卡《审判》看”,《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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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参见封丽霞:“并非停留于历史的记忆里”,高鸿钧等,见前注[3];魏晓娜:“我们为什么反对刑讯”,尚鸿钩等,见前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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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如刘思达:“立法、实践与政治过程——谈冤案与律师辩护难的成因”,高鸿均等,见前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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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参见戴昕:“冤案的认知纬度与话语困境”,载苏力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苏力:“窦娥的悲剧”,载苏力:《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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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参见苏力:“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郭金明:《关于科学技术促进司法正义实现的研究》,中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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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刘星,见前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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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更为详细的论述参见陈柏峰:“社会热点评论中的教条主义与泛道德化——从佘祥林案切入”,《开放时代》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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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王国维:《宋元戏曲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页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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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Ian Word,Law and Literature: Possibilities and Perspectiv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pp.16—147;(美)西奥多?齐奥科斯基:《正义之镜:法律危机的文学省思》,李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苏力,见前注[7],页384—386;冯象:“为什么法律与人文”,载林来梵编:《法律与人文》,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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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苏力,见前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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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参见康保成:“如何面对窦娥的悲剧——与苏力先生商榷”,《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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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参见易延友:“冤狱是怎样炼成的——从《窦娥冤》中的举证责任谈起”,《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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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这个学术概括来源于李斯特对冯象“法律与文学”研究的评论,见李斯特:“评‘苏力评冯象’”,载苏力编:《法律书评》第5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另参见陈颀:“法律与文学的社会科学进路:洞见与不足”,载苏力编:《法律书评》第8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冯象:《政法笔记》(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Stuart Hall,“Cultural Studies: two paradigms”,Media,Culture and Society 2(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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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本文采用的版本是关汉卿:“感天动地窦娥冤”(简称窦娥冤),载关汉卿:《关汉卿全集》,吴国钦校注,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窦娥冤》现存主要有三个底本,这个版本以明代臧晋叔《元曲选》为底本,参考和校汇明代《古名家杂剧》和《古今名剧合选酹江集》等两个版本。关于元杂剧的版本差异和时代考证,以及对《元曲选》的批评,学术界有不少讨论。近期颇具颠覆性的研究是两位海外汉学家奚如谷(Stephen H. West)和伊维德(Wilt L. Idema)的批评,奚如谷:“臧懋循改写《窦娥冤》研究”,《文学评论》1992年第2期;伊维德“我们读到的是‘元’杂剧吗——杂剧在明代宫廷的嬗变”,《文艺研究》2001年第3期。这两位学者认为包括《窦娥冤》在内的元杂剧的现存版本遭到明代文人的改写。类似思路的研究也可参见:汪诗佩:“宿命?平反?教化观:论两本《窦娥冤》”,台北《戏剧学刊》2010年第11期。本文承认《古名家杂剧》与《元曲选》的《窦娥冤》版本差异,但认为上述三个文献均有扩大版本之间的差异之嫌。本文认为,在儒家礼法的“婚礼”、“丧服”与“司法伦理”等核心问题上,不同版本之间并无本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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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相关研究很多,一个经典研究见蒙思明:《元代社会阶级制度》,中华书局1980年版,页116;晚近有影响力的总结性研究参见萧启庆:“内北国而外中国:元朝族群政策与族群关系”,载萧启庆:《内北国而外中国:蒙元史研究》(下),中华书局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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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尼采:《历史的用途和滥用》,陈涛、周辉荣译,刘北成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页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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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关汉卿,见前注[17],页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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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参见徐大军:“元杂剧主唱人的选择、变换原则”,《文艺研究》200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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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有代表性的总结,见萧启庆:《内北国而外中国:蒙元史研究》(上),中华书局2007年版,页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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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有关元代的儒士问题,一个简明扼要的研究参见邓绍基编:《元代文学史》,人民文学出版1998版,页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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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关汉卿,见前注[17],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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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作为元杂剧的必备要件,上场诗通常用来交待人物身份,是登场人物面对观众的自我表白,参见魏明:“元杂剧上场诗的类型化倾向”,《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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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元朝官方设立高利贷机构“斡脱所”,利率计算是一年本利一倍,人称“羊羔息”。关于元代“斡脱钱”,参见《元典章》(二),陈高华等点校,天津古籍出版社、中华书局2011年版,页898—991;元代斡脱商业的研究可参见刘政:《斡脱商业与元代社会》,兰州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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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参见翁独健:“斡脱杂考”,《燕京学报》第29期,燕京大学194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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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曰我大元典制,人有十等:一官、二吏;先之者,贵之也,谓其有益于国也;七匠、八娼、九儒、十丐,后之者,贱之也,谓其无益于国也。”谢枋得:“谢叠山集”,载王云五编:《丛书集成初编》,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页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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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转引自么书仪:《元人杂剧与元代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页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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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关汉卿,见前注[17],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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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关汉卿,见前注[17],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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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宋元以前,类似于童养媳婚的成婚形式通常限于上层阶级,特别是帝室。元代童养媳婚的研究,参见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1990年版,页764—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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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元典章》(二),见前注[26],页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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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宋濂等撰:《元史》,中华书局1976年版,页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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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夫富者之为利,莫非放债取厚利,恃势而盈,致使贫乏下民终日逐利以偿其债,中人之家终身营业,以待其吞并,其或家穷力尽,同卖妻鬻子,身为奴仆而后已。”黄必大:《积善录》,转引自乔幼梅:“宋元时期高利贷资本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198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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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元仁宗皇庆二年(1313年)下诏恢复科举,这是元朝第一次科举。而一般认为,关汉卿卒于元成宗大德年间(1297—1307),有研究推断为1302年左右,参见邓绍基,见前注[27],页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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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有研究表明,绝经妇女仍有可能出现性欲增强的现象,见王伟华:“绝经后女性的性欲活动和功能”,《世界核心医学期刊文摘(妇产科学分册)》2005年第10期。然而结合上下文考虑,蔡婆婆守寡多年,之前一直没有改嫁或招婿,因此不大可能因为情欲原因而接纳张孛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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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班固撰:《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页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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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蒙古贵族原本实行收继婚制,即子收庶母、侄收婶母、弟收兄嫂,并没有要求妇女守节的观念。元朝收继婚的律令,参见《元典章》(二),见前注[26],页65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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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元代保护妇女再嫁的律令,参见《元典章》(二),见前注[26],页618、628、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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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参见王毅:“元杂剧中反掠夺婚姻的思潮”,《江汉论坛》1988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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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关汉卿,见前注[17],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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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宋濂等,见前注[34],页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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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当然,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是,张驴儿父子是北人或南人假扮的“蒙古流民”。不过这不影响本文的判断和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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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一个常常被提及的文本证据,见第四折窦天章对窦娥鬼魂的训诫:“我当初将你嫁与他家呵,要你三从四德:三从者,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者,事公姑,敬夫主,和妯娌,街坊。”关汉卿,见前注[17],页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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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张汉良:“关汉卿的《窦娥冤》:一个通俗剧”,载温儒敏编:《中西比较文学论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页25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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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关汉卿,见前注[17],页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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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更细致的分析参见么书仪,见前注[29],页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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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外据拜门一节未曾举复。照得国朝蒙古婚聘并自来典故内倶无如此体例。此系女真风俗,其汉人往往傲学,习以成风,徒费男家钱物,致起争讼,甚非礼制。”《元典章》(二),见前注[26],页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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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元典章》(二),见前注[26],页61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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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仪礼?士昏礼》规定,媒聘婚必须经过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详见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6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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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关汉卿,见前注[17],页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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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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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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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孟子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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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妻为夫之族服”的条目,见《元典章》(二),见前注[26],页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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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之儒家化”,载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页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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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元典章》(二),见前注[26],页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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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苏力,见前注[7],页12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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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宋濂等,见前注[34],页2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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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宋濂等,见前注[34],页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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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关汉卿,见前注[17],页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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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蒙古族在隋唐和宋代,又被称为蒙元,因此桃杌有可能是蒙古人,也可能是讨好蒙古人的色目人。参见屠寄:《蒙元儿史记》,台北世界书局196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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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关汉卿,见前注[17],页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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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参见祖伟:“中国古代‘据供辞定罪’刑事证据首要规则及理据解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1期;另参见祖伟:“中国古代‘据状断之’证据规则论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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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元典章》(二),见前注[26],页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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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宋濂等,见前注[34],页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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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苏力,见前注[7],页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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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关汉卿,见前注[17],页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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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宋子贞:“中书令耶律公神道碑”,载张元济等编:《四部丛刊》初编,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页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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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周易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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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李约瑟:“历史与对人的估价——中国人的世界科学技术观”,载潘吉星编:《李约瑟文集》,陈养正等译,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86年版,页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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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关汉卿,见前注[17],页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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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袁桷:“清容居士集”,载王云五编:《丛书集成》,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页463。句读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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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关汉卿与白朴是好友,他与白恪亦有来往,两人都曾从河南到扬州府再到江浙行省,他们有可能在平江见过面。参见徐沁君:“《窦娥冤》三考”,《黄石师院学报》198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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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元典章》(二),见前注[26],页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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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页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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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关于中国古代刑事证据取得与判断,参见祖伟:《中国古代证据制度及其理据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 年版,页7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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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朱熹:“中庸集注”,载朱熹:《大学中庸论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影印版,页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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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班固,《汉书》,页2518—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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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关汉卿,见前注[17],页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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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苏力,见前注[7],页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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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苏力,见前注[7],页249—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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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参见强世功:《中国法律人的新“奥德赛”——在北大法学院2013届毕业典礼上的演讲》,载观察者网,网络链接:http://www.guancha.cn/qiang-shi-gong/2013_06_26_153802.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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