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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监察调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规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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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摘要 从规范性质角度而言,《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并不是特别授权规定,而是注意规定,主要作用是提示司法人员,监察机关已成为法定的职务犯罪调查主体,由其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直接使用。这种直接使用只是赋予监察调查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初步资格,其要终局性地成为“定案根据”,还必须接受司法机关的证据审查。司法机关的审查基准有二:一是有法律效力的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二是监察法中的调查取证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