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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13
“体育权利”研究反思与立法选择, PP. 234-238 Abstract: 在体育法修订过程中,“体育权利”成为最炙手可热的概念。现有研究取得不菲成果,但在方法论上普遍存在缺陷,表现为:不当地套用权利的要素分析方法,导致体育权利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几近失控;过分倚重概括性分析方法,将体育权利与权利要求混为一谈。鉴于莫衷一是的研究现状,《体育法》修订时若贸然将体育权利作为单独条款进行概括性规定,实难保证立法质量。因此,应转变思路,突出体育权利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性;《体育法》修订应当以体育权利为灵魂,但并非要让权利性条款在数量上占优势,而是需要落实在制度构建中,体现在文本表达上;既做好总则中体育权利的宣示,又应在具体权利立法时转变观念,根据行为而不是权利义务观念进行表述,在法律关系中划定体育权利的边界,为体育权利的实现夯实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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