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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将复议管辖权赋予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也即是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均可能是行政复议机关,其内部从事法制工作的机构即为行政复议机构,具体承担行政复议职能。这种制度安排要求各级行政机关的从事法制工作的机构抽调或配备一定的人员承担复议工作,复议人员按部门层级配备,表面上形成了复议机构层次多、覆盖面广、复议人员多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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