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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就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问题在报刊上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现将讨论的主要观点简介如下:一种意见认为,法具有两重性质,即阶级性和社会性。法律一方面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另一方面是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普遍性的社会生活规范。在阶级社会,有一部分法律很难说有什么阶级性的,它们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不可能只对统治阶级有利。持这种观点的同志不同意法只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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