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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2010
第二次纳税义务制度评介Keywords: 第二次纳税义务,第二次纳税义务人,从属性,补充性 Abstract: 本文分析了第二次纳税义务的含义、第二次纳税义务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责任性质、法律后果,同时还介绍了日韩及我国台湾地区对第二次纳税义务的法律规定,并得出了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第二次纳税义务第二次纳税义务人从属性补充性 一、第二次纳税义务的含义 当纳税人滞纳税金时,可对其财产实行滞纳处分,实行滞纳处分后仍不足以清偿应纳税额时,与纳税义务人具有一定关系的人(即“第二次纳税义务人”)有义务代替纳税义务人交纳税金。这里,第二次纳税义务人承担的义务就是“第二次纳税义务”。第二次纳税义务人与原纳税义务人的关系是因为财产分配和让渡、参股、控股等原因产生的。第二次纳税义务,属于税收债务上的第三人责任,是一种纳税补救制度,而非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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