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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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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2007 

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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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建华新型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是一家集防水材料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和防水施工于一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9月,该公司外购生产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5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42.5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结算。以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合同的方式,销售给A单位自产材料,开具的普通发票金额为468万元,并由所属非独立核算的施工队负责建筑施工,劳务价款为234万元,其中80万元分包给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B建筑公司。工程于月底完工,建华公司收到A单位全部货款与劳务款共计702万元,并将分包款80万元支付给B公司。8月末无增值税留抵税额。建华公司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能否作为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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