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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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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2005 

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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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对于非经常性损益,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除了按照财政部的规定进行日常会计核算外,还要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在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以及申请发行新股材料中,对其进行充分披露。  比如说有这样一笔交易:A公司由C、D公司共同控制,B公司由C、E公司共同控制。按照我国会计准则,A、B公司不属于关联方,相互之间的交易可以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进行确认和计量。2003年3月1日,A公司向B公司销售a商品1000公斤,售价50元/公斤,成本80元/公斤。当时,A公司对其他客户的售价是100元/公斤,市场价格为100元/公斤。这是一笔在当时看来显失公允的交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损益属于非经常性损益。2003年3月1日,A公司做记账凭证200303003号:摘要:对B公司销售a商品1000公斤。借:银行存款500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元。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元;贷:存货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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