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浪潮下国家信息法的部门法地位
Keywords: 信息化,国家信息法,部门法,法律地位
Abstract:
信息法能否成为独立的部门法是衡量一个国家信息法地位高低的重要标志。信息本身的某些特性不会妨碍国家信息法形成为独立的部门法。立法实践表明,现有的信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是信息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量大、面广,纵横交错,矛盾重重。国家信息法的部门法地位是在解决这些矛盾过程中形成并不断提升的。参考文献9。
References
[1] | .В.А.科佩洛夫,赵国琦. 论信息法体系[J]. 国外社会科学. 2000.(05)
|
[2] | .贾文中,黄瑞华. 试论信息法的体系[J]. 情报理论与实践. 1997.(01)
|
[3] | .黄瑞华,贾文中. 信息立法初探[J]. 中国信息导报. 1996.(03)
|
[4] | .吴宏亮,颜小云. 论我国信息立法的几个基本问题[J]. 中国图书馆学报. 1999.(02)
|
[5] | .朱庆华,杨坚争主编. 信息法教程[M].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1
|
Full-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