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家 2012
罪量因素:构成要素抑或处罚条件?, PP. 14-38 Abstract: 建构包涵罪量因素的犯罪构成体系,涉及罪量因素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问题。罪量因素难以整体作为处罚条件;只有行为获利等不法中立的罪量因素,应当作为犯罪成立的第四要件——真正的客观处罚条件;而丢失枪支不报、滥用职权等罪中的“严重后果”、“重大损失”,是可罚违法程度的表征,属于不法构成要素,只是此类后果与行为之间客观关联上的特殊性,而无法还原为典型的危害结果,对此类后果只须有认知预见,无须考虑意志因素,即可认定故意成立,因而是一种非典型的不法构成要素;其余绝大多数罪量因素均可还原为身份、行为、结果等典型的不法构成要素。罪量构成要素在事实和价值层面的特性,使它区别于可罚的违法性等理论和罪体构成要件要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