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参见(德)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页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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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参见白建军:“少一点我认为,多一点我发现”,《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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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参见田幸:“准确量刑实现司法公正”,载《江苏法制报》200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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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页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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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参见李安:“法律推理前提如何获得—以法律心理学为考察视角”,《法律科学》200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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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参见Michael William Dowdle, Jurisprudential Considerations: Deconstructing Graeme: “Observations on‘Pragmatic Psychology'',Forensics, and the Institutional Epistemology of the Courts”,in Psychology, Public Policyand Law, September/December, 2003. p.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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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页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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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L. Jonathan Cohen, The Dialogue of Reason: An Analysis of Analytic philosophy, 1986,73-117.参见(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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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参见苏惠渔等:《量刑方法研究专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页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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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参见赵廷光:《量刑公正实证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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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参见白建军:“量刑基准的实证研究”,《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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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参见赵廷光:“论定罪、定刑与量刑”,《法学评论》199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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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一个罪名对应一个法定刑,依据基本情节的轻重将法定刑分为若于格。参见邱兴隆:《刑罚理性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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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白建军,见前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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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于理论界关于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关系的争论笔者不再在此述评,因为具体关系如何对量刑实证方法而言并无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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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参见白建军:《罪刑均衡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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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道德罪量指依据伦理标准对犯罪行为进行的应然评价。同上注,页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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