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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2009 

从衙门到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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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寅恪:“陈垣敦煌劫余录序”,载《陈寅恪集·金明馆丛稿二编》,三联书店2001年版,页266。
[2]  如《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一书,谓其主要渊源于《资治通鉴》,亦无不可。(参见陈寅恪:“自序”,载《陈寅恪集·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三联书店2001年版;王永兴:《陈寅恪先生史学述略稿》,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页454-455)。
[3]  (法)马克,布洛赫:《为历史学辩护》,张和声、程郁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页58。
[4]  参见(英)彼得·伯克:《法国史学革命:年鉴学派,1929一1989》,刘永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页83
[5]  参见韩涛:“司法变奏的历史空间—从晚清大理院办公场所的筹建谈起”,《北大法律评论》第9卷第2辑(2008年)。
[6]  《辞源》(合订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页1525 。
[7]  参见梁思成:“中国建筑的类型”,载氏著《凝动的音乐》,百花文艺出版社2006年版,页184。
[8]  《影印*藻堂四库全书荟要》(第199册),台北世界书局印行1988年版,页185。
[9]  该规定之原文为:“一、各省文武官员衙署,如实系历年久远坍塌应修,须查明该处现无别项要工,于估报时切实声叙,并取具道府查勘印结,方准借款兴修,仍按照额借银数在千两以内咨部复办,千两以上奏明办理。二、文武官员衙署坍塌,正任及题署、咨署各员准其借款修理,其暂行委署人员不准借给。如正任人员或己详请,续经差委,离任尚未领项兴修者,所借银两存,俟正任回署及接任人员到署之日,再行饬领修理。不得以正任业经出详,遽令暂署之员领办。”(清工部编:《钦定工部则例》,光绪九年刻本,卷八,“公廨”。)
[10]  清工部编:《钦定工部则例》,卷十九,“保固”。除了申请程序和建筑质量这两个方面外,《钦定工部则例》还有关于修建材料、出工、费用核算等方面的细密规定。另外,为了报销、核查所需以及防止违背礼制规定建筑之出现,更规定“如修建牌楼、辕门,应开明中高丈尺,两边高丈尺并面宽丈尺,栅栏应开明高宽丈尺。”(清工部纂:《工部简明做法册》,清刻本,卷一,页6-7。)
[11]  由田文镜撰写、雍正钦批颁行天下的《钦颁州县事宜》,开篇首揭州县官的职责和应有的道德操守,认为只有不顾百姓死活的俗吏才会将心思用在修衙上,曰:“州县初膺民社,通籍仕版,上为圣天子抚字元元,加惠地方,致身事君,始基之矣。正宜崇简持约,饬官方,励操守,以图远大,建白当时。无如俗吏以到任为荣,而奸胥喜以铺垫为事,衙门则必重为修饰……在长官释褐方新,扬扬入署,视为衙门旧例,快意当前。而不知派累行户,苛敛里民,追呼悉索,已费中人之产矣。其实备办供官者,不过十之二三;而侵蚀分肥者,已踰十之七八。是民为鱼肉,官为唇齿,恣意大嚼,乃供群*之饱,俾其扪腹匿笑。岂不愚哉?”(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页108。)其实,官员们之所以顾及官声,固然有其私人目的,但也有实现其体恤民生、造福地方的儒家“牧民”理想的考虑,客观上则有利于民生。
[12]  清工部编:《钦定工部则例》,卷八,“公廨”。
[13]  托津等奉饬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9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92年影印,卷667,页4730。
[14]  赵定邦等修,丁宝书等撰:《长兴县志》,光绪十八年增补刊本,台湾成文出版社1983年影印,卷三,“公署”,页387。
[15]  同上注,页197。
[16]  清朝规定:“各省文武官皆设衙署,其制:治事之所为大堂、二堂,外为大门、仪门,宴息之所为内室、为群室,吏攒办事之所为科房。官大者规制具备,官小者依次而减。”(托津等奉饬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45),见前注[13],页2142。)
[17]  《明史》,卷130,“列传”第18。
[18]  赵定邦等修,丁宝书等撰,见前注[14],页381-382。
[19]  参见吴逢辰主编:《千年县衙》,江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页32-33。
[20]  聂影:“轴线与对称”,载氏著《观念之城:建筑文化论集》,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页30-31。
[21]  参见吴逢辰主编,见前注[19],页32;庆霖等修,戚学标等撰:《太平县志》,光绪二十二年重刻本,台北成文出版社1984年影印,页330;赵定邦等修,丁宝书等撰:《长兴县志》,页382。
[22]  参见吴逢辰主编,见前注[19],页32。
[23]  郭成伟主编:《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页204。
[24]  对主官来说,大堂建筑赋予其高贵身份,同时也有其牧民之责。大堂之设计使之对案件的审理直接面对民众,且堂内外抬头即见的匾额、石坊上的文字也在提醒其职责所在。从理论上说,这种建筑构造是希望主官能够在其特殊身份和职责之间维持平衡。与此相应,在衙署的修建上,也有类似的平衡存在:即衙署是朝廷在地方的体面所在,应保其威严;但为衙署大兴土木又无异于榨取民脂民膏。为维持这种平衡,清代的衙署呈现出的外貌是威严但并非富丽堂皇。因此,可以说,衙署的外观和内部设计,其内在的理念就是希望能兼顾身份和相应的职责。
[25]  近代以前,虽然有葡萄牙人在澳门租地、十三行在广州建屋,西洋教堂乃至圆明园西洋楼的出现,总体来说,这些西洋建筑只是零星出现,未对普通中国人的生活和思想观念产生较大冲击,对后世建筑的影响力也有限。(参见李海清:《中国建筑现代转型》,东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16 -36;赖德霖:《中国近代建筑史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页25;李学通:《近代中国的西式建筑》,人民文学出版社2006年版。
[26]  王槐荫:《北平市木业谈》,北平市木业同业公会,1935年。转引自赖德霖,同上注,页88。
[27]  参见甘豫立:“上海会审公廨之研究”,载何勤华等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萃·诉讼法律篇》,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184 。
[28]  参见如郭嵩焘等著:《郭篙焘等使西记六种》,三联书店1999年版,页92-94。
[29]  参见《东方杂志》,第二卷第九号,“内务”。
[30]  据熊达云博士的统计,清末中国人考察日本所留下的政法考察记有四十多种,刘雨珍、孙雪梅将其中的十五种编成了《日本政法考察记》一书,于2002年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公开出版。
[31]  参见段献增的《三岛雪鸿》、王三让的《游东日记》、刘瑞璘的《东游考政录》、涂福田的试东瀛见知录》、舒鸿仪的《东瀛警察笔记》、刘庭春等人的《日本各政治机关参观详记》、刘桪的《蛉洲游记》和贺纶夔的《钝斋东游日记》,载刘雨珍、孙雪梅编:《日本政法考察记》,同上注,页88 、113 、135 、244 、332 、363 、394 、404 。
[32]  参见李贵连编著:《沈家本年谱长编》,台北成文出版社1992年版,页152。
[33]  《调查日本裁判监狱报告书》,北京农工商部印刷科铅印本,1907年版,页6。
[34]  汪庆祺编、李启成点校:《各省审判厅判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页466。
[35]  宪政编查馆在审核大理院完成筹备立宪清单1907年度应办之事的情况时指出:“查该院为全国最高法院,乃立宪国实行宪政重要之地,法庭规制为观瞻所系……该院所奏建筑法庭、练习人才两端,均属切要之图,应令按照所陈认真办理。”(刘锦藻撰:《清朝续文献通考》“宪政五”,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
[36]  固然这一方面是认识的不够,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这种功利层面上的论述,对说服朝廷兴修新的西式法庭最有效。从晚清启动法律和司法改革开始,乃至改革过程中所发生的激烈争议,每当改革主持者处于下风时,总会祭起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大旗,作为最后的绝招,说服反对者就范,即可证明此点。
[37]  参见李启成:《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75。
[38]  参见韩涛,见前注[5]。
[39]  参见周育民:《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页415 -418。
[40]  司法部编印,《改订司法例规》(上册),1922年,页73-74。
[41]  《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七“审判”,政学社石印本,台北考正出版社1972年影印,页1874。
[42]  《致军机处厘定官制大臣》,载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11册),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页9560。
[43]  《申报》影印本,第104册,页236;亦见《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七“审判”,政学社石印本,台北考正出版社1972年影印,页1881。
[44]  《申报》影印本,第104册,页3190
[45]  法权讨论委员会编:《考察司法记》,1924年,页62-63。
[46]  参见李启成:“治外法权与中国司法近代化之关系—调查法权委员会个案研究”,《现代法学》,2006年第4期。
[47]  资料全部来源于法权讨论委员会编:《考察司法记》,页58-73。
[48]  法权讨论委员会编:《考察司法记》,页58。
[49]  沈家彝:“沈顾问条陈视察直鲁等省司法事宜”,载法权讨论委员会编:《考察司法记》,页593 -594。
[50]  在近代建筑史上占据一定位置的大理院新办公楼,也更多是“对外观瞻所系”的产物。
[51]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页853。
[52]  关于这一点,晚清主张改良监狱的人明确认识到了。“监狱为执行自由刑之地。昔之监狱,并非用以执行自由刑,不过将逮捕之人,于未判决之前,挚系之防其逃遁而已。举凡监狱中所应有之监狱机关与执行机关等,殆绝无焉。故其名虽曰监狱,实与无监狱等。此为改良监狱前各国之实况。”(《调查日本裁判监狱报告书》,页13。)
[53]  李贵连编著,见前注[32],页152。
[54]  参见《调查日本裁判监狱报告书》,页16 -26。
[55]  有学者进行了这样的概括,于此可见一斑,“京师第一监狱成为中国首批达到世界标准的现代化监狱之一,它于1912年开始启用。在此之后的30年中,县府、州府、省府和中央政府成功地进行了改良,更大范围地推进了监狱改良。不仅在传统的县监废除了治外法权—所谓落后、‘野蛮的’和不人道的代表—而且现代化的、‘科学的’监狱体系也使之感到与世界上‘先进’国家精神上的平等。”(荷)冯客:《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徐有威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页1。
[56]  参见刘坤一、张之洞:《江楚会奏变法三折》,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48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77年版,页80-86。
[57]  如“断狱”部分的“凌虐罪囚”、“狱囚衣粮”、“鞠狱停囚对待”等,皆包含了此种保全民命的思想观念。(参见沈之奇:《大清律辑注》(下册),怀效锋、李俊点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页993 -1009)。
[58]  他主要谈及了统一法庭建设,不仅对收回法权,而且对司法审判职能的发挥具有重要价值。在他看来,“法厅建筑工程,则宜规诸久远,预备扩充,门表外形,尤须划一,以期形式之整齐,即为精神所表现。若仍因陋就简,内则无以促进国民尊重之心,外且将启远人讥评之口,影响至巨。纵令财力艰难,似未可置为缓图也……按照统一规划,建筑法庭、侦查各室。曰:法庭、侦查各室,宜酌取定式也。吾国旧制,听讼皆有定所,意专取乎尊严。东西各国,则并注重实用,法庭构造,各有成规二何国方式,一见即知。我国改革以还,法庭创建,皆从苟简……似宜亟求整齐之法,由部参酌各国定式,取其合于实用者。如光线应如何引射,门户应如何开辟,席次应如何排列。酌定划一规式,通行各省,俾改建时有所遵循,他如民刑候审室,应与各该庭接近,卷宗室应自成一部,宿舍应与办公室分离。凡于实用便利,而可防患未然者,皆宜明订颁行。则此后建筑咸有定制,而款项亦不致虚靡矣。”(沈家彝:“沈顾问条陈视察直鲁等省司法事宜”,载法权讨论委员会编:《考察司法记》,页594-595。)
[59]  蔡枢衡:“近四十年来中国法律及其意识批判”,载氏著《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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