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全国人大代表的构成
Keywords: 全国人大,四分之一条款,直接选举,比例性,代表性
Abstract:
本文提炼出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中存在的人口比例性和广泛代表性两个原则,指出建立在代表性原则上的配额制并不适宜于解决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两个为人诟病的“弊端”:官员主导与代表的精英化。本文指出,官员主导和精英化本身并不是问题,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建立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公民之间更为直接的政治关联。本文认为,建立这种关联最有效的方式是逐步走向全国人大的直接选举,使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政原则落到实处。
References
[1] | 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全国人大都是按照“农村按人口每96万人选代表1人,城市按人口每24万人选代表1人。”来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按人口获得的代表名额的。参见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以及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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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关于人大代表的广泛性: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摘登(三)”中国人大网,http://www. npc.gov.cn/huiyi/lfzt/xjfxzaca/2009-11/12/content_1526486. htm(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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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邓小平,见前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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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赵晓力:“从普选到直选:扩大直选的若干提议”,《书城》200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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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同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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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参见(英)白芝浩:《英国宪制》第一章,李国庆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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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德)韦伯:“新政治秩序下的德国议会与政府”,载《韦伯政治著作选》,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2009年版,页107-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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