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有关法院判决、裁定的内容均引自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即“(2009)浙金刑二初字第1号”和“(2010)浙刑二终字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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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德)克劳斯·罗克辛:《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蔡桂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页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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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这是笔者对浙江民间融资领域的一种类型分析,很多融资案早脱离了“一个人向社会公众集资”的初始阶段,而是角色极为复杂的共同参与、互相博弈的过程。小资金者犹如“卒”,既是“车”手中的工具,也常常以一博十;那些有公权背景的持资者犹如“炮”,可以隔山取利;卒可以将军,帅可能是傀儡。这其中,实业经营与非法占有是两可的,受害人和加害人身份是模糊的,错误认识与嫁祸意识是混同的,因果关系与危害后果是隐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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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参见(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第三版),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页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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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日)大谷实:《刑法讲义各论》(新版第2版),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页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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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参见刘明祥:“论诈骗罪的主客观特征”,《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86年第2期,页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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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英)马林诺夫斯基、塞林:《犯罪:社会与文化》,许章润、么志龙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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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梁根林:《刑事法网:扩张与限缩》,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页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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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相反,根据行为本身,就可以直接认定盗窃罪、抢劫罪,很少需要考虑其他法律的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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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参见(日)京藤哲久:“欺瞒交易与刑事责任”,载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重要问题》(二),金光旭等译,法律出版社和成文堂2000年联合出版,页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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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页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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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页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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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美)约书亚·德雷斯勒:《美国刑法精解》,王秀梅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页528-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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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所有经济犯罪、法定犯都应当进行层级分类,采用不同于自然犯的定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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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页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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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冯军:《刑法问题的规范理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页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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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大谷实,见前注[5],页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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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王卫国:“金融欺诈对商事立法的挑战”,载陈光中主编:《金融欺诈的预防和控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页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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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大谷实,见前注[5],页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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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American Law Institute, Comment to § 223.3 at 192.转引自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页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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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大谷实,见前注[5],页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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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大谷实,见前注[5],页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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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约书亚·德雷斯勒,见前注[13],页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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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类似案件的“受害人”多为第一代富翁,其财富积累并非知识优势的产物。一夜暴富之后不退隐山林、安度晚年,反而盲目投资,以农业社会的知识结构参与信息时代的竞争,系自食其果。刑法过于保护他们,会阻碍投资领域的更新换代,不利于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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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英)马林诺夫斯基、塞林,见前注[7],页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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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参见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页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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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林东茂:《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学思考》(增订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页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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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本文加引号的关于吴英案的陈述,均引自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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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日)林干人:《刑法各论》,东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231。转引自刘明祥:《财产犯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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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林钰雄:“论诈欺罪之施用诈术”,《台大法学论丛》2003年第3期,页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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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大谷实,见前注[5],页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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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大谷实,见前注[5],页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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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参见林钰雄:《刑法与刑诉之交错适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页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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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林钰雄:《刑事法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页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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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京藤哲久,见前注[10],页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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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张明楷,见前注[26],页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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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王卫国,见前注[18],页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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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页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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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这并不是说,盗窃、抢劫罪的认定就不需要考虑伦理因素,但是,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段,对什么是盗窃、抢劫行为,只能进行客观、形式判断,伦理因素只能在违法性阶段考虑;对什么是诈骗行为,首先就得进行实质判断,即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段就已经开始进行伦理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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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日)神山敏雄:“经济犯罪及其法律对策”,载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重要问题》(二),金光旭等译,法律出版社和成文堂2000年联合出版,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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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吴丹红:“不要让舆论决定吴英生死”,载《环球时报》2012年2月18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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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法)乔治·索雷尔:《论暴力》,乐启良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页159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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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林钰雄,见前注[33],页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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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参见李有星等:《浙江省民间融资问题研究报告》,调研报告,页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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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林钰雄,见前注[33],页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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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林钰雄,见前注[33],页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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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我的论述不是规范学上的,也不涉及具体案例和个人,更多着眼于整体考量,反对者也就不必寻找特例反驳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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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法)乔治·索雷尔,见前注[42],页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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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宁汉林、魏克家:《中国刑法简史》,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页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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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林钰雄,见前注[33],页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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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陈旭:《民间融资的罪与罚—记光华法学院第五期刑法前沿论坛》,http://www. ghls. zju. edu. cn/redir. php?catalog_id =96&object_id = 40307,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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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张明楷,见前注[26],页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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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英)Ronald Blackburn:《犯罪行为心理学》,吴宗宪、刘邦惠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0年版,页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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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吴国平:“建设法治金融的理性思考”,《金融与保险》2001年第8期,页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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