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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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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2012 

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规范超越:吴英案的罪与罚

Keywords: 民间融资,法外投机,诈骗罪,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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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吴英案的核心问题是:是否成立集资诈骗罪,应否判处死刑?成立集资诈骗罪的核心要素是“使用诈骗方法”,“诈骗方法”既要考虑诈骗罪的基本原理进行一般性理解,也要考虑融资领域的殊异性进行特别限制。不宜将教义学设计的诈骗罪构造条件绝对化;应当与时俱进地对诈骗罪的“欺骗行为”进行缩限性解释;必须对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进行二次缩减;生活、市场、投资和投机四领域的欺诈标准各有春秋。在动用死刑时,既要从危害性、罪名关系等角度检讨集资诈骗罪死刑的立法正当性,更要从被害人过错、行为人罪责等角度考量集资行为的可谴责性。

References

[1]  有关法院判决、裁定的内容均引自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即“(2009)浙金刑二初字第1号”和“(2010)浙刑二终字第27号”。
[2]  (德)克劳斯·罗克辛:《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蔡桂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页7。
[3]  这是笔者对浙江民间融资领域的一种类型分析,很多融资案早脱离了“一个人向社会公众集资”的初始阶段,而是角色极为复杂的共同参与、互相博弈的过程。小资金者犹如“卒”,既是“车”手中的工具,也常常以一博十;那些有公权背景的持资者犹如“炮”,可以隔山取利;卒可以将军,帅可能是傀儡。这其中,实业经营与非法占有是两可的,受害人和加害人身份是模糊的,错误认识与嫁祸意识是混同的,因果关系与危害后果是隐形的。
[4]  参见(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第三版),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页185 。
[5]  (日)大谷实:《刑法讲义各论》(新版第2版),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页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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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英)马林诺夫斯基、塞林:《犯罪:社会与文化》,许章润、么志龙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131。
[8]  梁根林:《刑事法网:扩张与限缩》,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页50。
[9]  相反,根据行为本身,就可以直接认定盗窃罪、抢劫罪,很少需要考虑其他法律的钳制。
[10]  参见(日)京藤哲久:“欺瞒交易与刑事责任”,载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重要问题》(二),金光旭等译,法律出版社和成文堂2000年联合出版,页42。
[11]  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页6520
[12]  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页134。
[13]  (美)约书亚·德雷斯勒:《美国刑法精解》,王秀梅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页528-529。
[14]  对所有经济犯罪、法定犯都应当进行层级分类,采用不同于自然犯的定罪标准。
[15]  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页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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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大谷实,见前注[5],页238。
[18]  王卫国:“金融欺诈对商事立法的挑战”,载陈光中主编:《金融欺诈的预防和控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页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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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American Law Institute, Comment to § 223.3 at 192.转引自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页69。
[21]  大谷实,见前注[5],页243 。
[22]  大谷实,见前注[5],页239。
[23]  约书亚·德雷斯勒,见前注[13],页528。
[24]  类似案件的“受害人”多为第一代富翁,其财富积累并非知识优势的产物。一夜暴富之后不退隐山林、安度晚年,反而盲目投资,以农业社会的知识结构参与信息时代的竞争,系自食其果。刑法过于保护他们,会阻碍投资领域的更新换代,不利于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
[25]  (英)马林诺夫斯基、塞林,见前注[7],页108。
[26]  参见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页226。
[27]  林东茂:《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学思考》(增订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页169 。
[28]  本文加引号的关于吴英案的陈述,均引自判决书。
[29]  (日)林干人:《刑法各论》,东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231。转引自刘明祥:《财产犯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215。
[30]  林钰雄:“论诈欺罪之施用诈术”,《台大法学论丛》2003年第3期,页127。
[31]  大谷实,见前注[5],页243。
[32]  大谷实,见前注[5],页243。
[33]  参见林钰雄:《刑法与刑诉之交错适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页297。
[34]  林钰雄:《刑事法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页118。
[35]  京藤哲久,见前注[10],页47-48。
[36]  张明楷,见前注[26],页492。
[37]  王卫国,见前注[18],页52-53。
[38]  (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页102。
[39]  这并不是说,盗窃、抢劫罪的认定就不需要考虑伦理因素,但是,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段,对什么是盗窃、抢劫行为,只能进行客观、形式判断,伦理因素只能在违法性阶段考虑;对什么是诈骗行为,首先就得进行实质判断,即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段就已经开始进行伦理判断了。
[40]  (日)神山敏雄:“经济犯罪及其法律对策”,载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重要问题》(二),金光旭等译,法律出版社和成文堂2000年联合出版,页4。
[41]  吴丹红:“不要让舆论决定吴英生死”,载《环球时报》2012年2月18日,第8版。
[42]  (法)乔治·索雷尔:《论暴力》,乐启良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页159 -161。
[43]  林钰雄,见前注[33],页283。
[44]  参见李有星等:《浙江省民间融资问题研究报告》,调研报告,页9。
[45]  林钰雄,见前注[33],页288。
[46]  林钰雄,见前注[33],页284。
[47]  我的论述不是规范学上的,也不涉及具体案例和个人,更多着眼于整体考量,反对者也就不必寻找特例反驳我的观点。
[48]  (法)乔治·索雷尔,见前注[42],页159。
[49]  宁汉林、魏克家:《中国刑法简史》,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页9。
[50]  林钰雄,见前注[33],页263。
[51]  陈旭:《民间融资的罪与罚—记光华法学院第五期刑法前沿论坛》,http://www. ghls. zju. edu. cn/redir. php?catalog_id =96&object_id = 40307,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2月19日。
[52]  张明楷,见前注[26],页480。
[53]  (英)Ronald Blackburn:《犯罪行为心理学》,吴宗宪、刘邦惠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0年版,页90-91。
[54]  吴国平:“建设法治金融的理性思考”,《金融与保险》2001年第8期,页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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