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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2333-9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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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  2013 

仁、爱与权利:兼说费孝通先生暮年的“文化自觉”

Keywords: 仁爱,权利,中西文化,费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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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自西学东渐以来,儒家思想常被指斥为中国走向法治的最大障碍,而古今中西之理论争讼,亦绵延百余年,至今未息今观儒家思想之核心—“仁”,不过以人类自然之情感“爱”,即同情心之扩张为基点,由近及远、由私而公,终至于物我同怀、天人合照、万类并育,构成中国文化之王干,哺育我华夏文明数千年相沿不绝对比西方法治之核心概念—“权利”,虽同样离不开推己及人,能近取譬,但因植本于个体,囿限于小我,加之崇尚功利、煽惑斗争、迷信人为,终不免走上物我两失、天人对立、同归于尽之悲剧结局,可谓见近而忘远、得小而遗大是故中西文化之相需互补,乃人类走向光明未来之正道坦途费孝通先生暮年悟道,幡然回归,亦足证中国文化之高明悠远、生意盎然。

References

[1]  参见梅贻宝:“中国哲学之社会、伦理与精神价值基础”,载东海大学哲学系编译:《中国人的心灵一一中国哲学与文化要义》,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版,页120。
[2]  参见(日)冈田武彦:“中国哲学的意义及其课题”,载辛冠洁等编:《日本学者论中国哲学史》,中华书局1985年版,页20。
[3]  杨向奎:《杨向奎学术文选》,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页19-20。
[4]  同上注,页4。
[5]  (日)渡边秀方:《中国哲学史概论》,刘侃元译述,台北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页44。
[6]  梅贻琦,见前注[1],页122。
[7]  参见苏亦工:“唐律‘一准乎礼’辩证”,《政法论坛》2006年第3期。
[8]  徐复观:“中国人之思维方法译序”,载(日)中村元:《中国人之思维方法》,徐复观译,台湾学生书局1991年版。
[9]  北京师范大学外国问题研究所苏联哲学研究室编:《苏修尊孔反华言论续编》,三联书店1974年版,页2、4。
[10]  (宋)张载:《张载集》,中华书局1978年版,页32。
[11]  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页16。
[12]  《狄尔泰全集》德文版卷vii,页74、277,转引自涂纪亮:《现代西方语言哲学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1996年版,页541。
[13]  杨伯峻:《孟子译注》,中华书局2010年版,页72。
[14]  贺麟:《现代西方哲学讲演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页42。
[15]  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册,中华书局1984年版,页352。
[16]  据说“有这样一段传闻,是有关当时纳粹在集中营建立毒气室的背景。纳粹为了灭绝犹太人,一开始使用枪杀,但这样士兵会看到被枪杀者的‘相貌’。杀人者和被杀者在开枪的时候是面对面的,就这样很多犹太人还是被杀害了。但是执行枪杀任务的士兵在精神上感到很有压力。他们厌恶看到对方流着血死去的样子。因此他们就使用了毒气室,这样就算杀死了对方也看不到他们的‘容貌’了。”见(日)高桥哲哉:《哲学入门》,何慈毅、郭敏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页28。
[17]  梅汝璈先生说:“南京大屠杀较之纳粹德国之奥斯威辛集中营大屠杀更为残酷、五花八门而无奇不有。因为德军的屠杀尚大都是单纯的屠杀,而南京大屠杀则除了集体屠杀之外,‘大都是由日本兽军个别地或成群地随时实行的,在屠杀之前,大都先加以侮辱、虐待、抢劫、殴打、玩弄或奸淫’,屠杀‘是同强奸、抢劫、放火及其他暴行互相结合的’……令人‘目裂发指’、‘肝肠寸断’,为‘举世震惊的空前暴行’,‘为人类历史上莫大的污点’……”(见李恩函“日军南京大屠杀的屠杀令问题”,《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8期,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9年版,页282-283)。
[18]  (日)今道友信:《关于爱》,徐培等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页36。
[19]  高桥哲哉,见前注[16],页28。
[20]  高桥哲哉,见前注[16],页29。
[21]  傅佩荣:《哲学入门》,新星出版社2011年版,页67-68。
[22]  (日)北村泽吉:《儒学概论》,台北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页33。
[23]  《论语·颜渊》。
[24]  吴森:“从‘心理距离说’谈到对中国文化的认识”,载郁龙余编:《中西文化异同》,三联书店1989年版,页57。
[25]  以上引孟子未注明出处者均见《孟子·梁惠王下》。
[26]  (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页367。
[27]  参见苏亦工:“有我无我之际:漫说法律与道德的语境差别”,《北方法学》2009年3期,页127-129。
[28]  徐复观,见前注[8]。
[29]  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及其现代变迁》,广西师大出版社2004年版,页40-44。
[30]  本处引文及前述解释均见David M. Walker, 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 Clarendon Press,1980, p. 1038.
[31]  严佐之导读:《朱子近思录》,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页30、43。
[32]  朱熹,见前注[26],页350。
[33]  邬昆如:“中外政治哲学‘史的发展’的比较”,郁龙余编,见前注[24],页74-75。
[34]  (宋)程颢、程颐:《二程集》,中华书局2004年版,页153、182、168。
[35]  朱熹,见前注[26],页367。
[36]  杨国荣导读:《象山语录·传习录》,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页193。
[37]  朱炎:“中西文化之异同”,载东海大学哲学系编:《中国文化论文集》(二),台北幼狮文化事业公司1986年版,页133。
[38]  邬昆如:“中外政治哲学‘史的发展’的比较”,郁龙余编,见前注[24],页74。
[39]  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版,页25。此书初版于1947年。
[40]  同上注,页27。
[41]  同上注,页28。
[42]  同上注,页30-31。
[43]  严复:“论世变之亟”,载卢云昆编选:《社会剧变与规范重建—严复文选》,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版,页5。前引严复语均见此文。
[44]  “The English Bill of Rights”,in Kermit L. Hall, William M. Wiecek, Paul Finkelman ed., Amen can Legal History: Cases and Marterial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p.7-8.
[45]  Ibid., at 66.
[46]  1882年5月6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史上一个限禁外来移民的法案—《关于执行有关华人条约诸规定的法律》(Chinese Exclusion Act of 1882)。 1942年美国总统罗斯福签署命令,设置集中营,对日侨和日裔实行“再安置”计划,将12万日本人(其中64%是日裔美国公民)作为敌侨放逐到美国内地。
[47]  夏基松:《现代西方哲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页593-594。
[48]  费孝通,见前注[46],页27。
[49]  费孝通,见前注[46],页28。
[50]  参见费孝通,见前注[46],页27。此处套用费孝通的公式,带删除号者系费氏原文,圆括号内文字为笔者加。
[51]  费孝通,见前注[46],页26。
[52]  如唐才常曾说:“《万国公法》虽西人性理之书,然弱肉强食,今古所同。”见《唐才常集》,中华书局1980年版,页44一45。
[53]  关于晚清之际国际法输入以及清代官员、学者对于国际法之看法,可参见丘宏达:《中国国际法问题论集》,台北商务印书馆1968年版,页11-13。前引薛、张、郑氏之言亦据之。
[54]  (韩)郑肯植:《韩国近代法史考》,博英社2002年版,页5,注5。
[55]  费孝通,见前注[46],页31。
[56]  鲁迅有言“贾府上的焦大,也不爱林妹妹的”,见《鲁迅全集》第4卷,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208。
[57]  以上未注明出处者皆据费孝通:“文化论中人与自然关系的再认识”,《群言》2002年9月总210期。
[58]  费孝通:“关于‘文化自觉’的一些自白”,《学术研究》2003年第7期。
[59]  费孝通:《费孝通在2003》,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57-58。
[60]  同上注,页62。
[61]  同上注,页182。
[62]  (英)罗素:《中国问题》,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页153。
[63]  成中英:《成中英自选集》,山东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页7。
[64]  参见吴森,见前注[24],页59。
[65]  楼宇烈:《温故知新:中国儒学的历史演变与未来展望》,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页369。
[66]  转引自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页125,注23。
[67]  徐复观,见前注[8]。
[68]  陈弘毅,见前注[38],页125。
[69]  (美)戴维·鲁本:《法律现代主义》,苏亦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324。
[70]  (德)卜松山:“中国和西方价值:关于普遍伦理的跨文化对话的反思”,陈晓兰译,载刘述先主编:《中国思潮与外来文化》,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国文哲研究所2002年版,页90。
[71]  参见(德)鲁道夫·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页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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