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我国律师性质的流变与重塑――从“本位主义”到“自由职业”<br>- %A 蒋超 %J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D 2018 %X 从历史角度分析,我国律师性质从非法走向合法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恢复律师制度建设以来,我国对律师一直沿用着“本位主义”的定性模式,经历了“国家本位主义”“社会本位主义”“当事人本位主义”三个阶段。现行的“当事人本位主义”由于依然没有破除律师的依附性,而面临着三重困境:法治信仰的失落、职业形象的恶化和职业理想的破灭。我国律师行业应属自由职业,因为律师与自由职业者的特征相契合,“自由”与法律职业精神相契合,宪法上的辩护权和平等权也要求律师为自由职业者。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的意义来源于其对“本位主义”依附性弊病的克服,其有助于律师制度性和社会性功能的实现,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尊严价值。最后,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从观念层面和制度层面构建从“本位主义”到“自由职业”的桥梁。<br> %K 律师制度 %K 律师性质 %K 司法改革 %K 律师法< %K br> %U http://ahdxzsb.paperopen.com/oa/DArticle.aspx?type=view&id=20180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