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机器写作文本的著作权法适用研究 * %A 许辉猛 %J 科技与出版 %D 2018 %R 10.16510/j.cnki.kjycb.2018.03.008 %X 机器写作产生了令人感兴趣又具有商业价值的文本,导致利益争夺,引发著作权法能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的争论。机器写作分为书写辅助、工具书参考、创作参与和创作替代四种情形。在书写辅助和工具书参考的情形中,机器对作品的创造性没有直接的贡献,可以直接适用现有著作权规则。对于创作参与和创作替代的情形,域外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解决方法,即(1)否认机器的创造性贡献及机器写作文本的作品属性,(2)将机器的创造性贡献归属于人类。鉴于第二种解决方法能够有效激励人工智能写作,我国应予采纳。在具体规则适用上,创作参与的情形可以适用合作作品制度,创作替代的情形可以适用法人作品制度或者匿名作品制度 %K 机器写作文本 %K 人工智能 %K 创造性 %K 合作作品 %K 法人作品 %U http://kjycb.tsinghuajournals.com/CN/Y2018/V37/I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