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林权的法律结构 ——以《森林法》的修改为中心 %A 作  者:裴丽萍 %A 张启彬 %J 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 %D 2017 %X 2016年9月底公开征求意见的《森林法》修改意见稿明确了林权权利类型及内容,并进一步放松了林权流转的限制,成为修法亮点。然而,修改意见稿回避林权与森林资源公有产权的关系,导致林权性质和内容均存制度扞格:如森林财产权体系“一物二权”、林权束结构叠床架屋,此无助于达致“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的林改初衷。事实上,森林资源公有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的“两权分离”是林权产生的制度逻辑;作为“森林资源所有权”拆分的碎片,林权系以森林和林地为客体,包含森林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和林地承包权、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权利束 %U http://www.wujhss.whu.edu.cn/zsb/dqml/2017-10-27/90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