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明清地权契约中“业”的表述与田骨田皮的“业权”属性 %J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D 2017 %X 明清时期田骨田皮分离是永佃关系或者说永佃制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就权利范畴与属性来说,田皮与使用权、经营权、永佃、永佃权存在交集,但实际并不相同。在土地"王有"观念支配下,田骨田皮分离无论是针对国家所有权作进一步分割,还是针对私人所有权作进一步分割,其终极所有权依然归属国家。受"王有"观念的影响,人们并不总是关注于土地的"所有" "占有",而更多关注的是基于土地的"收益",是为了获得这一收益而力求享有的合法经营的权利――"业权",这在明清地权契约中有着更为明显的体现。业权固然是多重权利的组合,但却彰显着浓厚的传统文化观念,即强调对土地的经营与收益权利,而并非对土地的所有、占有权利,相对于现代所有权概念,"业权"更能够实现对田骨田皮权利范畴与属性的表达 %K 明清时期 %K 地权契约 %K 田骨 %K 田皮 %K 业权 %U http://njnydxxbskb.paperonce.org/oa/darticle.aspx?type=view&id=2017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