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人工智能民事主体适格性之辨思 Reflections on the Civil Subject Eligibility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 房绍坤 %A 林广会 %J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D 2018 %X 人工智能具有学科、技术和实体三方面含义,对于人工智能民事主体适格性的讨论应限于人工智能体。人工智能体具有非自然性、智慧性和实体性的特点。人工智能的发展具有周期性,强人工智能时代囿于技术难度和人类态度很难来临。赋予人工智能民事权利能力,确认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缺乏法理基础。现行民事制度对于调整人工智能法律问题能够发挥主要作用,赋予人工智能民事主体地位将严重冲击现有法律制度体系和结构。人工智能是人类的工具,在法律上仅能界定其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K 人工智能 %K 民事主体 %K 民事权利能力 %K 民事行为能力 %K 民事责任能力 %U http://szdx.cbpt.cnki.net/WKD/WebPublication/paperDigest.aspx?paperID=26e115e9-48ff-4c8e-841e-004ba9a80f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