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的几个认识问题 %A 刘计划 %J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D 2017 %X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命题的提出,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运行实践面临困境的积极回应。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因理念滞后,导致刑事诉讼制度背离了以审判为中心原则,形成了分割的侦查、起诉、审判三个独立诉讼阶段与纵向接力模式,并异化为侦查决定审判的体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对现行公、检、法接续主导刑事诉讼这一体制的修正,但并非对侦、诉、审诉讼地位的调整,而是要求在指控与辩护之间确立广义审判的中立裁判地位,全面建构诉讼形态与司法裁判体制,以保障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平等诉权,实现诉讼公平。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并非以庭审为中心,二者并非同一层面的问题,前者涉及诉讼制度的整体改革,后者仅指法院审判方式的完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旨在强化法院独立与公正的裁判职能,而非统一不同阶段的刑事司法标准。 %K 以审判为中心 %K 以侦查为中心 %K 以庭审为中心 %K 诉讼形态 %K 司法裁判 %U http://szdx.cbpt.cnki.net/WKD/WebPublication/paperDigest.aspx?paperID=5b920ca4-08fb-42eb-9bd4-debefcc8e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