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其他组织”及其主体地位问题 ――以民法总则的制定为视角 %A 柳经纬 %J 法制与社会发展 %D 2016 %X 在法律文本上,“其他组织”并不是一个内涵和外延具有确定性的概念。用以指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的“其他组织”,同样具有不确定性。实践证明,试图在民法总则里构建一个不同于法人的“其他组织”主体制度,是不可取的。必须转换思路,回到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层面上,明确规定只要依法成立的组织即具有法人资格,不以其成员是否承担有限责任为必要。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独立性的“其他组织”纳入法人的范畴,以解决它们的民事主体地位归属问题。</br> %K 民事主体 %K 法人 %K 其他组织 %K 民法总则< %K /br> %U http://fzyshfz.paperonce.org/oa/DArticle.aspx?type=view&id=201604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