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与财产申报制度 %A 陈力刚? %J 天府新论 %D 2005 %X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罪名的设立,是对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状况监督管理的需要,是防止权力滥用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需举证责任倒置。我国应尽快建立财产申报法,完善财产申报制度,让大众对公职人员财产变化进行监督。 %K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K 举证责任 %K 财产申报制度 %U http://www.tianfuxinlun.com/ch/reader/view_abstract.aspx?file_no=050321&fla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