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利益博弈与协调机制 %A 王晖? %J 天府新论 %D 2009 %X 我国,跨区域合作方都首先是行政区,拥有本地经济政策和发展目标,因此,合作各方都是区域合作最理性的经济利益主体。特别是在合作初期,区域间缺乏区域合作的传统和有效的沟通机制,区域间往往是自发性、低层次竞争,各自为政的局面是不可避免的。每个行政区域的行为都构成其他行政区域追求自身利益行为的限制,各主体要实现利益最大化,不仅依赖于自己的选择,还要依赖于合作他方的选择。因此,在区域间利益不断调整的博弈过程中,必须建立区域合作协调机制。 %K 泛珠三角经济合作 %K 跨区域合作 %K 区域合作协调机制 %K 平衡利益 %U http://www.tianfuxinlun.com/ch/reader/view_abstract.aspx?file_no=090613&fla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