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公司法》第十六条作为强制性规范的效力研究 %A 赵振士? %J 天府新论 %D 2011 %X 《公司法》第十六条不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强制性规定",其只具有拘束公司内部行为的效力,而不具有拘束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根据利益衡量原则,公司违反了该条规定对外担保,担保合同应为有效;但为了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公司相关人员应当依据公司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公司其他债权人还可以行使撤销权。 %K 公司对外担保 %K 强制性规定 %K 效力性规定 %K 取缔性规定 %K 合同效力 %U http://www.tianfuxinlun.com/ch/reader/view_abstract.aspx?file_no=110417&fla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