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论股东国籍国对公司的外交保护资格 %A 张磊 %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P 35-41 %D 2012 %X 传统观点认为,对公司实施外交保护的国家应当是公司的国籍国,而不是股东国籍国,这在国际法院所审理的巴塞罗那公司案中得到了确立,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股东国籍国的外交保护资格开始越来越多地得到支持。在各种方案中,比较可行的是将股东国籍国保护作为公司国籍国保护的例外情况。在国际法院和国际法委员会的努力下,这种例外情况的轮廓开始逐渐清晰,但是在细节问题上仍然存在值得推敲的地方。 %U http://journal.ecupl.edu.cn/ch/reader/view_abstract.aspx?file_no=201202005&fla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