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拒绝接受货物制度的比较分析 %A 夏海英 %A 傅君 %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P 72-78 %D 2008 %X 当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时,英国《1994年货物买卖合同》和美国《统一商法典》在单轨制的模式下规定了拒绝接受货物制度。《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没有专门提出拒货权的概念,但其以介于单轨制与双轨制之间的模式,对拒货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我国《合同法》对于拒货制度的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对CISG的条文的取舍、修改和“创新”,其适用范围相比CISG更窄。 %K 拒绝接受货物比较分析《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U http://journal.ecupl.edu.cn/ch/reader/view_abstract.aspx?file_no=200805009&fla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