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经济的财产说之主张 %A 陈洪兵 %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P 39-50 %D 2008 %X 德国在财产罪的法益和财产损失认定问题上,存在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和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之争。相比较而言,经济的财产说更具有合理性。我国存在大量的以经济“损失”的大小作为定罪量刑根据的罪名,即使存在民法上的债权,只要这种债权的实现显著困难,就应认为已经产生经济上的损害。其他人夺取赃物、违禁品的,应认为占有人存在经济上的损害。不法原因给付的情形,也应认定存在经济上的损害,应作为诈骗罪、侵占罪处理。 %K 经济的财产说 损害 赃物 违禁品 不法原因给付 %U http://journal.ecupl.edu.cn/ch/reader/view_abstract.aspx?file_no=200801005&fla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