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刑法分析 %A 刘宪权 %A 曹伊丽 %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P 36-43 %D 2010 %X 提高“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入罪门槛,既符合立法精神,又适应司法实际的需要。“明知”产生的时间点是行为人使用信用卡透支前,“还款能力”的认定是一个客观标准,应适当提高“大量”的数额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均是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同时实施“恶意透支型”和传统型信用卡诈骗行为时,应以一定倍数折算后相加计算并选择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标准。 %K 恶意透支入罪门槛明知数额确定 %U http://journal.ecupl.edu.cn/ch/reader/view_abstract.aspx?file_no=201006005&fla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