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食品安全风险公告的界限与责任 %A 王贵松 %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P 28-38 %D 2011 %X 在现代社会,政府发布由食品安全等所引发的风险信息已成为其职责所在。但这种风险公告也存在着两面性:一方面作为给付行政的一种方式给人民提供信息;另一方面也可能侵害企业的营业自由和财产权,损毁企业的名誉信用。我国在风险公告方面的法律规范过于简约,应当在是否发布风险公告、如何发布风险公告问题上着力提升风险公告行为的合法性,同时应当允许提起撤销诉讼、国家赔偿诉讼和国家补偿诉讼,以便更好地协调私人利益与企业利益之间的关系。 %K 风险公告食品安全给付性公告制裁性效果 %U http://journal.ecupl.edu.cn/ch/reader/view_abstract.aspx?file_no=201105004&fla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