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所有权的拟制属性与社会功能――兼论“公的所有权”及其实现路径 %A 王家国 %J 法制与社会发展 %D 2015 %X 物权法建立了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尤其是以所有权为核心概念的逻辑体系,但事实上,所有权并非天衣无缝的逻辑起点,亦非坚不可摧的话语基石,而是人类理性下的拟制产物或制度事实,是特定历史时期所有制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它以法律的话语来承认或确立现实的经济关系,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因此,我们必须从社会的经济关系上,才能真正理解所有权及其社会功能。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宪法经济原则下,应当肯定和确立“公的所有权”,它区别于私的所有权。因此,应当遵循目的原则与功能原则重新设计物权法的所有权制度,尊重中国现实的经济关系与生产关系,确立公的所有权制度,以期正确引导经济体制改革,而不能一味追求法人话语下的单一“私有化”。</br> %K 财产所有权 %K 公共财产 %K 公的所有权 %K 法律拟制 %K 社会功能< %K /br> %U http://fzyshfz.paperonce.org/oa/DArticle.aspx?type=view&id=201504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