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Journal Article %T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犯罪对象析疑 %A 肖世杰 %A 陈忠 %J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D 2010 %X 组织乞讨罪中的残疾人,应当包括完全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完全行为能力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既包括不满1岁的婴儿,也包括1岁以上不满6岁的儿童。残疾人和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本罪的犯罪对象不应当受到受害人数的限制。立法上有必要将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涵括进本罪的对象范围。 %K 组织乞讨罪 %K 残疾人 %K 未成年人 %K 犯罪对象范围 %U http://journals.hut.edu.cn/sk/ch/reader/view_abstract.aspx?file_no=20100303&flag=1